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天津大学)2019年年会暨“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我校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刘国涛教授参加会议。上午,会议进行了开幕式和主旨发言;下午先后进行了三个单元的理论研讨和闭幕式,这三个单元是:第一单元“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研究”,第二单元“环境诉讼证据规则实践探讨”,第三单元“环境诉讼证据规则青年争鸣”。在上午的“主旨发言”阶段,刘国涛教授作为两位“与谈人”之一,对四位主旨发言者的报告做了点评并谈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在下午开展的理论研讨第一单元“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研究”中刘国涛教授作为4位发言人之一做了题为“论气候资源诉讼的科学与法制基础”的大会发言。
刘国涛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是:近年来学习了一些珠宝玉石知识、一定程度上调研了市场,并从“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法制,结合文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等,从环境资源法的视角进行了一些思考。今年6月中旬在天津大学召开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上刘教授做了大会发言,介绍有关“彭州天价乌木案”,其中对乌木的科学认识和本次会议要谈的对“气候资源”的科学认识,道理是一样的。既要科学地认识什么是乌木?什么是气候资源?也要做市场调研,市场化地认识其价值。科学依据、科学证据是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案件裁判的重要基础。气候资源引起较为广泛的讨论是起因于2012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发布,其中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学界、社会大众、新闻记者等都参与了有关讨论。在法学界,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有,反对者为主。但是,2016年该条例修订时依然坚持了原观点。刘教授对这个主题做了5个方面的研究:(1)立法引发的争议。主要是谈了黑龙江这个条例在学界引发的争议。(2)科学准确理解和界定“气候资源”。 “气候”很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个“统计结果”,并且它有“时空分布规律”,它是能够“特定化”的。天气、气象要素、气象、气候、气候资源、气候资源财产、气候资源财产权这些概念是不同的。尤其是说气候不等于气候气象要素,气候不等于风能、光能、云水等。立法目的细分背景下“气候资源”侧重点不同。在适用法律时,要对立法的目的、意义、适用条件做全面的了解和认知,不可直接的望文生义。(3)气候资源法之上位法“气象法”建设状况。对我国气象法做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列了一些表格,为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4)从“气象法”发展角度思考气候资源法制建设。(5)从更上位的“环境资源法”角度思考气候资源法制建设。从法学学科体系来讲,气候资源法、气象法应当归属于环境资源法这个更上位的学科,灾害法,天气、气象也会引发一些灾害,也应当归入到环境资源法。特别建议环境资源司法视野中应纳入灾害法。这个观点刘国涛教授在2018年10月在福建彰州召开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联席会暨环境诉讼专门化研讨会上,以及2018年11月在浙江衢州召开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均做了大会发言。
刘国涛教授认为,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内容非常丰富,收获颇丰。刘教授还简要介绍了我校情况,发出了人才招聘和学术交流邀请。


审稿人:王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