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学院朱宝丽教授在《经济日报》刊发题为《建章立制护航人工智能产业》的理论文章,发表时原文略有删减,附原文如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人工智能治理”。这一重要部署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进入统筹创新与治理的新阶段。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技术,人工智能正深刻重塑经济形态与社会治理模式。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框架,是保障其行稳致远、塑造未来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呈现出“深度融合、场景驱动、生态协同”的鲜明特征。从产业实践来看,人工智能正从单点应用向全链条赋能转变。在制造业领域,工业AI质检系统通过机器视觉技术实现了产品缺陷的精准识别。据工信部相关报告显示,采用AI视觉检测的制造企业质检效率平均提升3倍以上,漏检率显著降低。在医疗健康领域,智能诊疗系统正快速普及。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有超1万家基层医疗机构应用AI辅助诊断系统,在肺结节筛查等疾病识别中的准确率超过95%。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智能交通系统通过优化信号灯配时等应用,使试点城市主干道通行效率提升15%-25%。上述实践表明,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技术落地能有效释放其经济社会价值,同时也呼唤着构建与之匹配的治理框架。
从全球视野观察,人工智能治理呈现出多元化思路。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确立了基于风险分级的监管模式,建立了禁止类、高风险类、有限风险类和最小风险类的四级监管体系。美国则采取创新导向的监管策略,在《人工智能行政命令》中,注重通过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自律来推动创新。日本则采取“监管沙盒”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创新提供宽松环境。相比之下,我国治理路径的特色体现在“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规范协同”的理念上。这种理念既通过监管沙盒等机制为创新保留试错空间,又通过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在这一领域创新探索出的数据权益分配与流通利用机制,既保障了数据安全,又畅通了数据要素市场循环,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然而,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在立法层面,专门性法律缺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套尚不完善。监管实施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交叉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算法透明度要求与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更好平衡。技术治理层面,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算法偏见难以检测、责任界定模糊等亟待破解。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还存在规制滞后现象。这些短板若不能及时补齐,可能制约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带来新的社会风险。
面向“十五五”时期,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保障需要系统推进、多措并举。首要之举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以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为核心、技术标准体系为支撑的规范系统。在监管创新方面,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一执法标准,在自动驾驶等特定领域推行监管沙盒制度,设立创新实验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创新。
在数据治理方面,突破产权界定难题,建立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建立覆盖数据收集、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特别是在训练数据质量评估、数据标注规范等建立统一标准。
在算法问责方面,建议建立覆盖设计、开发、部署全流程的问责机制,特别是在高风险领域设置强制性评估要求。引入算法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开发者在系统部署前进行公平性、透明度、安全性评估,并赋予用户解释请求权和异议权。
此外,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伦理审查内化为研发流程,鼓励设立算法治理委员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更高水平的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认证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会、专家评议、民意调查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技术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包容、可持续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秩序。
▐ 编辑:赵晓迪
▐ 编审:王 慧
▐ 审核:常淋林
▐ 终审:朱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