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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大学科研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编辑: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0-03-09 点击:

    山东建筑大学科研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2020年3月9日首次发布)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规范科研行为,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和氛围,学校建立科研行为负面清单定期发布与更新制度。以下科研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科研活动

    1.项目与成果申报,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参与人、完成人无实际工作(贡献)署名。

    2.项目与成果申报,提供虚假信息、支撑材料,出具虚假、伪造证明。

    3.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不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无故延期结题(验收)等。

    4.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编造实验、伪造数据等。

    5.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买卖研究成果。

    6.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

    7.违反保密、回避规定,未严格把握意识形态,不能正确把握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等。

    8.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使用

    1.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编造虚假合作、协作合同,以合作费、协作费、测试费等名义变相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1)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2)将科研经费转移到无实际开展项目科研活动的的单位或个人;

    (3)夸大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及测试单位贡献,抬高转拨经费。

    2.虚构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

    (1)编造虚假信息,虚报冒领科研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虚构会议、培训,冒领、列支、转移科研经费;

    (3)虚构加工测试项目、数量和标准等,违规开支套取测试化验加工费。

    3.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或虚假发票:

    (1)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

    (2)无实际出差车船票、飞机票;

    (3)大量连号出租车车票;

    (4)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等。

    4.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

    (1)开支因私出国或旅游;

    (2)开支娱乐场所消费费用;

    (3)开支各种罚款、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5.开支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个人用品、家庭消费等。

    6.以购买购物卡、礼品和各类有价消费券等形式,开支科研经费。

    7.不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与供应商搞不正当交易,接受供应商的宴请,收取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等。

    8.将同一笔业务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规避审查监督。

    9.发放劳务费,变相收回另做他用。

    10.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申请

    1.有关知识产权(专著教材、专利等),存在利益输送,未按实际贡献署名,或损害学校利益。

    2.著录事项变更,存在利益输送,将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人变更为成果无实际贡献人。

    3.著录权事项变更,未征得全体发明人同意,伪造签名。

    4.申请专利,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变更专利申请人。

    5.开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成证明,未按完成人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

    6.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科技成果转化

    1.私自交易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损害学校利益。

    2.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按规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3.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以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其他合同。

    4.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6.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引起合作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7.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作者:李琳琳

    编审:盛红梅

    终审: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