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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建筑大学经营用房及用地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20作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提高其利用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山东建筑大学房地产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经营用房的管理

产权属于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的各种公共房、公建配套房统称为公用房,其中用于经营的部分公用房屋称为经营用房,具体由分为“产业用房”、“商业用房”、“联营用房”。

校办产业用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公用房简称“产业用房”;沿街用房、校内超市通称“商业用房”;校属各单位以本单位房屋为条件与校内外单位联合进行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用房简称“联营用房”。

经营用房一律有偿使用

(一)产业用房管理

1、校办产业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开发前应向学校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必须按时缴纳使用费,对于拒不缴纳的,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2、产业用房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商业用房管理

1、商业用房与山东建筑大学是租赁关系,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承租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设备损坏,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3、租赁期间,用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房屋;用房单位需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必须提前报学校同意。

(三)联营用房管理

联营用房视为转让公用房屋使用权。需要联营用房的单位须经学校审查批准,并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转让部分公用房屋使用权作为联营用房的单位,在未收回联营用房以前,不得向学校提出其他用房要求。

(四) 学校为兼有经济承包性质的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房屋。这些部门(中心)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业务以面向社会为主的,其经营用房按产业用房管理规定收费。

(五)经营单位如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造,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对公用房的统一调配,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

、用地管理

(一) 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土地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所有土地的统一管理。

需要经营用地或自筹资金建造房屋的部门,应书面向学校申请用地面积和位置,报学校规划小组审议,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使用单位与资产处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二) 校内外单位需要使用学校土地,必须符合学校的总体规划,并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学校因规划需要,原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拆除地上的构筑物,限时让出该土地,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事宜

(一) 学校收取的经营用房及用地使用费(租金),由财务处管理。

(二) 对挤占办公、科研、教学用房进行营利及无正当理由空闲六个月以上的代管房屋,学校有权收回统一调配。

(三)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情况,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签订转让公用房或土地使用协议;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各单位贯彻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学校财务处和纪监审定期检查经营用房用地协议及资金去向,对违反本规定者,没收全部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二、本规定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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