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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建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20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临时住房。包括予留、收回的套房和单间宿舍(含平房)。

第三条  为确保周转房的流动性,周转房不予出售,使用期间收取房产使用管理费,标准由学校参照济南市有关文件制定。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四条  房屋使用对象和条件

房屋使用对象:我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的博士毕业生或高层次人才;

使用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均无自有房屋或者单位分配居住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期限

1、周转房管理费标准由学校确定,现按每月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米的标准执行以后若有政策变化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修定并公布新标准;

2、周转房使用期限从签订使用协议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到期要按时搬出,否则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处罚。

3、凡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时按规定缴纳房屋使用管理费及水电暖等费用。

第三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使用程序:申请人凭人事处报到证明,由本人向学校资产处提出申请,由资产处、人事处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现有房源情况进行安排,由房产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房屋使用保证金,退回使用住房时无息返还。

第七条  履约保证

凡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签定协议的不予安排。

第八条  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教职工使用学校周转房无论协议到期如否,本人或配偶只要在市区或校内购房,从购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应无条件交回学校的周转房。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5、自费出国(境)留学

6、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7、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四章 违约、违章处罚

第九条  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使用管理费标准的5倍,违约金从交纳的使用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学校将依法追缴,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改变住房用途

2、将周转房转让、转租、转借与他人使用;

3、擅自进行房屋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建

4、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使用协议的行为。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视为违章抢占住房,学校将按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收取处罚金,应收款项学校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1、未办理住房手续而私自入住的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整住房的

3、已调整住房,未按协议交回原住房的

4、周转房使用协议到期,不按时交回住房的

5、其他不服从学校调整、安排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使用住房资格;已使用周转房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对已使用房屋加收5倍房屋使用管理费,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使用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学校房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持原有协议及相应的入住证明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期限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原入住时间。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计收房屋管理费直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收回其所使用的学校住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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