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
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鲁建大校字[2006]42号
第一章 总则
1、为使我校校办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教办字[2005]5号)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参考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举办的从事生产、经营及科技、劳动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学校全资企业和控股、参股企业(不含后勤产业)。
3、校办产业是学校产、学、研协调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鼓励企业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依托学科办产业,通过产业促进学科发展的良好局面。
4、按照校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和学校的有形、无形资产须有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资产处作为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校办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运营。具体职责如下:
资产处职责
1、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投资人权利。
2、拟定学校校办产业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审查校办企业的新建、合资、合作、撤并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组织对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论证并提出意见。
3、及时掌握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指导校办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搞好规范经营,不断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协同财务处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对校办企业的审计和考核工作。
5、代表学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6、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校办企业报表工作。
7、协助校办企业开发市场,帮助解决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理校办企业的报批文件。
8、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或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办企业职责
1、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增值保值责任。
2、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生产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制度。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股份制的企业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内部各层管理人员的职责。
4、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按时上缴学校的各种费用。
5、学校现有独资企业和学校控股企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如需提供,须经学校或企业董事会批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6、企业负责人于年底前对当年的经营情况写出书面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 劳动人事管理
校办企业人员由事业编制、校内企业编制、兼职人员、人事代理和企业自主外聘人员构成。事业编制和校内企业编制人员称之为企业在编人员。
1、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主要工作岗位在企业但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对与学科发展有密切联系的高科技企业,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到企业任职并保留其事业编制。
2、校内企业编制人员是指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校内企业协议的人员。
3、兼职人员是指主要在教学科研岗位又在企业中兼职的教学研究人员。为了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部门批准,与学科建设有关教学研究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
4、人事代理人员是指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但与学校签订用工协议的人员。企业拟从社会招聘但因学校编制或进人条件所限无法正式调入的急需人才,经学校批准,可以以人事代理方式解决。
5、企业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6、校办企业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聘时应以其科研水平和成果以及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兼职人员的产业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7、企业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代发,企业须分别于六月底、十二月底返还给学校。
第四章 校企的财务管理
1、企业可以自主聘用会计,或由学校实行财务代理。财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在资产处。企业的财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领导。
2、企业聘用的学校在职会计属产业人员,除工资及校内津贴由企业负担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其它福利方面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财务代理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负责,校内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企业分摊,统一返还。
3、学校全资企业必须在学校开设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4、学校全资企业必须按时向资产处、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年终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学校全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及财务人员离任、企业的增资、联营、合并、终止等重大变化时都必须进行审计。
6、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须每年向学校提供财务报表。
7、企业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上缴管理费、条件配置费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由资产处报人事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 校办企业的成立与撤并
一、成立校办企业的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或承办负责人向资产处提出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拟成立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发展目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产品项目、市场预测;注册资金来源及场地等。
2、资产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综合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产处组织办理有关手续。
3、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教办字[2005]5号)要求,学校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非独立法人公司,对已有的非独立法人企业逐步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成立的校办企业一律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条件成熟的学校全资企业,逐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4、与校外单位联办的企业,必须经学校批准。
二、校办企业撤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予以撤并,原企业负责一切善后事宜。
1)、连续经营亏损,资不抵债,限期整顿无效果;
2)、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
4)、因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2、无论是学校决定停办、撤销,还是由企业负责人申请停办或建议撤销的企业,自学校同意停办、撤销之日起企业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3、自学校同意停办、撤销之日起,由资产处、财务处、纪监审、人事处、企业负责人共同封存财务账目和资产,并在限期内对其财务账目进行清理,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善后处理。在未有审计结论前,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六章 收益分配
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既要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又要坚持学校有形、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企业除享有劳动报酬分配权外,应按以下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1、根据《公司法》,学校参股、控股的企业,按学校占有的股份分红。连续三年没有分红,学校可考虑出让股份。
2、学校全资企业按营业收入向学校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条件配置费:
生产经营类: 4% 工程施工类: 2%
技术服务类: 5% 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类: 10%
3、企业使用的学校房屋,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房租、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期开始实施。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