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产品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技术合同的管理,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建筑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横向项目应通过签订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并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在编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技术合同必须以山东建筑大学的名义签订。
因以下特殊情况需以学校属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的,必须经实验室报学院和学校科研处审核批准:
(一) 技术需求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二) 技术需求方要求我校预垫部分研究经费的;
(三) 技术需求方要求与校内企业法人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全校技术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实验室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科研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学校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六条 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由学校科研处加盖“山东建筑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技术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编制的各类技术合同范本。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技术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查、签订技术合同,不得与自己具有委托代理权的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
第八条 学校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技术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并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九条 审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技术合同不得签订: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 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三) 标的物不明确;
(四) 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
(五) 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可能引起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六) 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七) 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
(八) 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
(九) 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
(十) 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技术合同。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为本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技术合同履行的职责,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学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三条 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科研处。在学校科研处的指导下,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科研处。
上述技术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技术合同履行档案中,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主要从该合同任务的研究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后,由该合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承担。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正常终止时,合同任务承担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并撰写技术合同结题报告,报学校科研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 由于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中止,实验室、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档案由实验室和学校科研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已终(中)止的技术合同档案由实验室和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科研处做好技术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技术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技术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学校科研处留存,副本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编号,受控分发。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五条 凡无山东建筑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未加盖山东建筑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一)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技术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 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的;
(三) 各学院、研究机构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服务机构在编人员不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四)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技术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山东建筑大学(XX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六) 在签订、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七)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撰稿:苏晨辉
审稿:梁丽华
编审:李成栋
终审:张运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