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全省现代智能建筑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考评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组织架构由实验室主任、主任助理,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智慧建筑技术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条 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智慧建筑技术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不少于7人,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各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相对合理。
第七条 实验室设主任助理1~2人。设立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助理兼任,以日常工作为核心实行“扁平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协助主任负责外事、人事、科研协调、财务、设备、信息管理、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安全及日常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山东建筑大学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山东省智慧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性课题管理办法》执行,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不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需由专家委员会评议并决定是否资助。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室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政策,以稳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互相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科研人员、留学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进修人员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的合理结构。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院内、院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由各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照省科技厅要求的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将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固定人员将暂时流出重点实验室,不再享受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条件,聘用固定人员则不再聘用;客座人员一次考核不及格者,重点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且重点实验室对其再次开放的准入条件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提高。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可通过预约对相关学院内部、校外研究团体开放服务。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外开放,对学院内部开放按成本收费,具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管共用”,由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由重点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在进入重点实验室都应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暂行规定》,保护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的论文论著的发表,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山东省智慧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山东建筑大学)”或者“Supported by Shandong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s Technology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第二十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但必须明确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实验室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时间:2018年5月15日
撰稿:苏晨辉
审稿:梁丽华
编审:李成栋
终审:张运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