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媒体的运行管理,促进学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以学校各单位或组织命名的新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QQ公众号、头条号、百家号、网易云音乐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各新媒体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责任体系、工作队伍、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新媒体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要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后台管理人员或运营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校直部门新媒体平台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审核、管理,管理员要由教工担任。各二级单位创建主办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本单位党组织统一审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管理员要由教工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校级社团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归学工部或校团委统一审核、管理,管理员要由教工担任。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七条 严禁以学校名义建立个人新媒体平台,传播内容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微信群、QQ群、QQ群聊等,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管理员所在单位管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内容负监管责任。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需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涉密、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严禁散布诋毁学校或可能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 网络及其它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发展和研究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学校规定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联系人,确保网络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十九条 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二级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部门、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审:牟永念
终审:刘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