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党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10:15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加强校园文化软实力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整合校内外文化资源,搭建校园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服务平台,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和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是传播科学理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把主题、内容和导向关,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不给错误思想观点提供传播渠道,确保我校意识形态安全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我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校外人员受邀到我校做哲学社会科学告会、研讨会、讲座。

第二章 严格申报审批制度

第四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格实行“一会一报”申报审批制度。学校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核、批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第六条 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程序报批。举办跨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应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须经校党委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一经查实,要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其中,学生工作系统举行的由党委学工部审批,学生社团等举行的由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中宣部、教育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在校园网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将上述活动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的或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等,在履行上述手续时,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严把审查入口关

第十二条 任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五)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等;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在报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时,应先对拟邀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十四条 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进行中,若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主讲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同时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内容进行记录,条件许可的要记录全文或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遵守宣传报道纪律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不得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组织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并审批。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八条 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九条 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不按规定申报或在讲座等活动中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负责对报告会、讲座、研讨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一会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党委宣传部

2018年11月

编审:牟永念

终审:刘运动

  • 附件【审批表.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