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学校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宣传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思路举措、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三)定期对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分析研究,丰富路径载体,创新方式方法。
(四)组织、管理校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媒体应对工作。
(五)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各项制度,表彰奖励学校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和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以及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一般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审核本单位(部门)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完成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宣传报道任务。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二级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规章制度、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校内宣传。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校内宣传,通过校报、宣传橱窗、校内交流资料、展牌标语、板报等传统形式,以及校园网、电子屏、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校内宣传。
(二)校外宣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主要事件等,通过校外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报道,以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对内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 校报、校园网、电子屏、宣传栏等管理
(一)校报的编辑、出版、发放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二)校园网主页栏目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网页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管。
(三)电子屏、学校统一使用的宣传栏以及其他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所属广播电视、杂志、宣传栏、展牌、板报等,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管理
(一)新媒体建设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学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二)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三)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创建主办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学团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校级学团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学工部或校团委管理,二级学院新媒体平台归所在各二级学院管理。
(四)学校制定校园新媒体联盟管理办法,严格创建审批、年度审核、内容发布审查、信息安全等管理,确保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横幅、标语、公告、海报管理
(一)全校性重大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并悬挂宣传横幅、标语。
(二)各二级单位主办的会议及活动需要悬挂横幅或张贴标语的,由各单位负责内容审核、悬挂张贴和摘取收回,宣传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 校内新闻信息审核发布
学校新闻信息内容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新闻内容健康积极。
(一)初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通讯员采编撰写的宣传信息图文进行初审,确认内容真实,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后,报送党委宣传部。报送稿件必须在结尾处注明审稿人,审稿人必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二审。由党委宣传部责任编辑负责对宣传信息进行二审。
(三)终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新闻中心主任)对二审后的稿件进行终审,权衡新闻的传播效果,确认稿件的新闻价值、舆论导向和图文质量后,予以发布。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由学校领导审定。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媒体到校采访或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的宣传稿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阅。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个人在未经请示和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校形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应对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应对,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表彰奖励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新闻宣传工作组织落实不力、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导致报道失误或错误舆论引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各种奖励的申报资格并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编审:牟永念
终审:刘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