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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调、停、代课管理办法

作者:    2013-04-25 18:00   点击:[]



 为落实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外国语学院根据教务处要求对调、停、代课做出如下规定:
    
1.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找他人代课。凡未经学院批准办理的调、停、代课,学院不予承认,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2. 遇特殊原因确需调、停、代课者,一般需提前2天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安排好相关工作后,到教务员处填写调、停、代课申请单,经院领导同意签字后由教务员送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
调、停、代课范围:

 事假(请事假3天以内,学院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超出3天须经人事处批准);

 病假(请病假5天以内,学院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超出5天须经人事处批准。请病假时要持校医院或市级(含)以上医院出示的病休诊断证明);

 公假(由院长批准的外出开会、学习、调研;在职研究生考试、答辩---必须出示学习所在学校的相关证明;岗前培训、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等)。

  4. 凡经批准的停课,事后必须补课;

   5. 因事假或病假调、停、代课的情况,每学期期末在学院大会上公布一次,并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各种评奖活动挂钩;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直至处分。 本办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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