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008年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根据文件要求,经研究,按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党费收缴工作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党费收缴的基数
1、在职党员(指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党员)党费收缴基数:
文件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按上述规定,我校在职党员党费收缴每月基数确定为:工资单第1、2、3、4、5、11、14项之和减去所得税、公积金、失业保险。
(注其中:1项:岗位工资;2项:薪级工资;3项:职补;4项:地方补;5项:考勤管理;11项:住房补;14项:驻济补)
2、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基数:
文件要求:“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按上述规定,我校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每月基数确定为:工资单第1、2、3、8、10、14、17项之和。
(注其中:1项:工资;2项:生活补贴;3项:地方补贴;8项:房补;10项:住房补;14项:考勤管理;17项:驻济补)
二、党费收缴的比例
1、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税后)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税后)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及领取养老金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在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3、学生党员(不包括在职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班党员党费一般交至8月底。
三、其他规定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当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及时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本收缴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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