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饮食服务中心所辖各饮食单位负责人为查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工作。
2、本中心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一年一次健康查体,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到期前半月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复查,严禁无证或持过期健康证上岗。
3、新招从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健康查体,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一旦查出有碍食品卫生工作疾病的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5、各饮食单位凡需试工的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试工,并须随身携带健康证以备检查。
6、中心发现无证或持无效健康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除责令停止其工作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凡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传染病流行或出现食品卫生事故等情况的,由责任人承担所有责任,严重者将按《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罚款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