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8
女教工分娩后,应在孩子出生30日内主动报告所在学院(部门)的计划生育宣传员和校计生办,便于校计生办上报街道办事处。
同时通报孩子的出生日期、性别、健康状况、生产方式、出生地点。
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校计生办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一条:结婚登记
下一条: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