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一次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及时有效办理教职工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建筑大学教职工利益诉求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利益诉求工作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及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利益诉求工作制度在学校工会系统中建立和运行,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及时处理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引导教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利益诉求工作坚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高效工作,协调解决,及时办结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利益诉求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工会设立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主要负责基层部门工会转办的教职工利益诉求的受理、确认、跟踪、督办、反馈、满意度调查、定期汇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工会组织是处理本单位教职工利益诉求事项的具体工作机构,其相关领导是教职工利益诉求的首问责任人,负责教职工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部门工会组织应及时答复解决,对不能解决的教职工利益诉求应上报学校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
第三章 申请与接待
第七条 教职工利益诉求申请可通过与部门工会组织的相关人员面对面谈话、电话诉求、来信诉求、网络诉求等方式提出。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诉求,要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收到教职工利益诉求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情况紧急或对个人、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即确认。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中,要遵守如下规定:
1、文明接待诉求人,不刁难和歧视诉求人;
2、按照诉求工作程序处理诉求事项,不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接受诉求人请客送礼;
4、遵守保密规则,不扩散诉求人的隐私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
5、对诉求人相关诉求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6、健全诉求档案,妥善保管诉求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诉求事项时,与诉求人或者诉求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诉求受理范围:
1、对学校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需要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
4、对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学校公共设施受损等,影响教职工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要求维护恢复的事项;
6、维护和发展教职工正当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诉求不受理范围::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诉求;
2、损害集体及群众利益的诉求;
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4、诉求人不能保证诉求内容真实性,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诉求;
5、以盈利或逃避问题和责任为目的诉求;
6、各种恶意攻击性诉求事件;
7、内容涉密暂不能公开的诉求;
8、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
第十四条 诉求事项受理:
1、凡教职工提出的利益诉求,均需填写《教职工利益诉求登记表》,做到当日受理、即时记录;
2、承办人员要与申请诉求人现场签字确认诉求内容的准确性;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即时告知申请诉求人。
第十五条 诉求事项办理:
1、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对职工诉求事项汇总分类,填写《教职工利益诉求交办单》,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交相关部门办理。
2、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诉求事项。对可以解决的诉求,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由专人做好办结记录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解决的诉求,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教职工利益诉求中心,同时明确办理时限。对于无法达成处理意见的诉求,交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一般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及特殊诉求事项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七条 无法按时办结的诉求,工作人员要定期跟踪,督促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时应告知诉求人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诉求事项办结后,由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跟踪与督办
第十九条 教职工利益诉求中心及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跟踪本单位教职工利益诉求事项办理的全部处理过程,认真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定期跟踪。
第二十条 教职工利益诉求中心督办诉求事项全过程,督办人带领职工代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并通过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职工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第六章 反馈与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诉求事项办结后,工作人员应在办结之日内,以电话、网络或当面告知的形式将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果的全过程,反馈诉求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殊诉求事项,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其他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人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第七章 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诉求工作办理情况满意度,由教职工利益诉求办理中心督办人负责调查,调查方式按网络调研、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现场答复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要记录,督办人需签字,以备查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建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