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生育医疗费申报结算说明

信息来源: 校医院 发布日期: 2018-05-04浏览次数:

生育医疗费申报结算说明

 

   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到校医院资金科递交以下材料以备上报省医保办申报结算:

   一、女职工提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育龄妇女管理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住院收费票据要附有明细清单)

   4、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纪录、医嘱单复印件、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即出院后复印的住院大病历)。

   5、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再生育子女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签发的生育证;

   二、男职工提供材料

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

   1、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2、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另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男方单位开“单位证明”证明男方是本单位职工,女方无工作,为夫妻关系。

   4、其他材料同女职工报销材料2—6。

   三、生育医院的选择

职工生育应选择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人因特殊情况选择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四、其他事项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又发生的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费用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中列支(报销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住院需提供收费收据、收费明细及住院病历);发生生育并发症有关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编稿:曾庆凌
终审:宗建国



<

Copyright 2016 山东建筑大学校医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山东建筑大学 邮编:250101  联系电话:  传真:
建议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