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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2017-04-28 08:42  

山建大校办字〔2017〕8号

《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为规范使用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结合《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建大校发20168号)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项目研究人员使用教学科研经费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教学科研经费是指科教人员在研的教学科研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项目研究人员出差须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部门分管教学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项目研究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以及住宿费等级标准执行如下:

1、一、二级教授,全国知名专家,55周岁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限额标准执行。

2、三级及以下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55周岁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照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限额标准执行。

3、其余人员标准按《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限额标准根据学校或山东省最新发布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项目研究聘用(含临时聘用)的在读学生、外单位人员,出差的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上限为100元/天·人,具体发放金额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及返回,往返于驻地与机场、火(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若超过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补贴。

第七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支出,按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参加学术活动,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等,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

附件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共计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称(等级)

是否55岁以上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起止时间

             日至            

经费来源

(教学科研项 目编号及名称)




申请人签名:  

   

预计费用


项目负责人或部门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备注:非我校在编人员在“部门”栏中,按实际情况填写“在校生”、“外聘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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