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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2017-01-08 10:34  

山建大校办字〔2016〕26号

山东建筑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山东建筑大学章程》(山建大校发〔2016〕2号)、《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山建大校发〔201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秘书各1名,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主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落实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工作安排,部署秘书处的重要工作,组织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兼职秘书业务培训和学习,通报并检查工作进展。

第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需要提前报备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研究确定审议的形式、内容和办法,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秘书处应在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学术事务后,将相关会议纪要和研究结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组织落实。每年12月20日前,撰写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聘请兼职秘书1人,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学术事务,应在会后将相关会议纪要和研究结论,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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