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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17-07-20 08:32  

山建大校发〔201738号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实施教学督导制度,有利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质量动态管理,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认真落实教学督导制度,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有侧重。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作为教学委员会常设专业委员会,对全校的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督导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评估与规划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分设学校督导组和院(部)督导组。学校督导组设组长1 名,副组长2 名,督导专家若干名。院(部)督导组设组长1 名,组长由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部)确定,一般按每15名教师配置1名督导专家,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 对学校教学整体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检查、指导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和重点领域,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调研等工作。

(三) 定期组织教师或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督导专家听课(包括实验课、体育课)。

(五) 建立督导专家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协助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发挥好“传帮带”优良作风。

(六) 向学校提出有关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七) 加强对院(部)督导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八) 完成教学督导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院(部)督导组参照学校督导组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院(部)督导组工作职责,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督导专家参加督导工作,应佩戴学校统一印制的督导工作证。

第九条  督导专家应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

第十条 督导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听课范围涵盖全校所有本(专)科课程。每学期听课不少15次,听课的教学周安排、每次听课的学时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新课新人予以重点倾斜。同时,因评优评奖、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需要对相关人员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督导专家可以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反馈给相关部门,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督导专家听课和巡视应尊重教师和学生,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听课须于上课前进入教室,完整了解教师一节课的授课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或打断教师上课。除考试秩序巡视外,对其它教学秩序的巡视一般不进入教室,应采取在教学楼附近巡视、在楼道内巡查、透过教室门窗观察等方式了解教学秩序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导专家在听课和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课后或考场外与授课教师或监考教师进行沟通,注重语言措辞和沟通技巧,客观地表达自己意见及建议,同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情况如实记入《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记录本》。对于严重问题或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应即时或课后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督导专家应于每学期初提交个人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提交听课记录本及个人督导工作总结,分别提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和院(部)存档。督导专家参与的专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调研,需要提交总结材料的,交由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聘任及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督导专家由发展评估与规划处推荐人选,校长聘任,颁发聘书。院(部)督导专家由各院(部)推荐人选,院长(主任)聘任,颁发聘书。

督导专家聘期为两年,一般不跨组兼任。聘期内,督导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书面申请分别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和院(部)备案。对不能履职者,学校和院(部)可终止聘任。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四)初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五)时间充裕,能坚持正常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六章 考核及待遇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学校开展督导专家履职情况考核。学校督导专家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考核,院(部)督导专家由院(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依据其年底履职情况,分别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作津贴。

第十八条 校、院(部)两级督导专家工作津贴从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督导专家未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其工作津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核减。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评估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鲁建大校字2006〕12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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