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大校发〔2019〕76号
山东建筑大学
关于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8号)和《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鲁人社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完善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为重点,符合高等教育特点、切合学校实际的薪酬分配制度,将教职工的薪酬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和激发教职工工作活力,加快推动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贡献,共享发展。鼓励学院(部)统筹使用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搞活内部分配机制,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鼓励学院(部)统筹资源增加创收,为学校、学院(部)发展多做贡献,增加教职员工薪酬收入。
(二)总量控制,自主分配。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人员岗位数量、类别和教学任务等,综合考虑财力情况,按比例确定下一年度各学院(部)绩效工资总量。学院(部)按规定程序自主确定考核及分配办法,自主分配,激发学院(部)办学潜力。
(三)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强化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基本工作量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岗变薪变,按绩奖励,形成薪酬收入与工作业绩更为科学合理的对应关系,鼓励履职尽责、多劳多得。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学校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人员,执行聘用协议的约定。
四、组织机构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学院(部)两级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人事处、组织部、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才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研究制定学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办法)。
2.核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3.核算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4.审核各学院(部)薪酬分配实施方案。
学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党委会研究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学院(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各学院(部)成立各自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单位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等配套制度。
2.组织实施本单位薪酬分配工作。
各学院(部)薪酬分配按规定程序自主确定的考核及分配办法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由人事处备案。
五、薪酬构成及发放办法
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改革性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五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聘用的岗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由学校按月发放。
(二)特殊岗位津补贴。主要包括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贴等,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由学校按规定发放。
(三)改革性津贴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采暖补贴等,执行省、市有关规定,由学校按规定发放。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学校根据学院(部)教职工数量、岗位类别和国家、山东省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教职工考勤情况,按月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学校办学效益、办学质量和教职工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1.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额度根据学校发展状况、财力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岗位奖励津贴、工作量奖励、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及其他纳入学校荣誉体系的奖励。
(1)岗位奖励津贴
人事处根据各学院(部)教职工数量、岗位类别,参照《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校内津贴改革方案》(鲁建院发〔2005〕94号)岗位津贴标准和2018年奖励性绩效调整标准,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核算各学院(部)及所有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岗位奖励津贴总量,一次性核拨总量的70%。按照《山东建筑大学学院(部)业绩考核办法》和《山东建筑大学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学校再核拨其余的30%;并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上下浮动核拨比例。各学院(部)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本单位分配方案,根据教职工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标准,报学校按月发放,年底多退少补。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人员岗位奖励津贴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按月发放。
(2)教学工作量奖励
教学工作量奖励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制定《学院(部)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核算各学院(部)教学工作量,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教学工作量奖励总量。各学院(部)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本单位分配方案确定发放标准,报学校按年度发放。
(3)辅导员工作量奖励
辅导员工作量奖励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全日制标准学生数÷200×全校教学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奖励的计算办法,将辅导员工作量奖励总额划拨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本单位分配方案确定发放标准,报学校按年度发放。
(4)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人员工作量奖励
根据《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校内津贴改革方案》(鲁建院发〔2005〕94号)规定的奖励津贴系数,按全校教学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奖励的70%确定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人均工作量奖励,并作为正科级的工作量奖励标准。学校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考勤情况,核算发放。
(5)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及其他纳入学校荣誉体系的奖励
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奖励及其他纳入学校荣誉体系的奖励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核算,报学校按年度发放。
2.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部)在完成年度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创收及发展情况,在允许发放奖励绩效的创收项目及额度范围内,按照本单位分配方案,确定发放标准,报学校按月或按年度发放,所需经费(含按规定需要代缴的五险一金部分)由学院(部)自筹解决。
3.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绩效、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人才津贴、“四技收入”和职务成果转化的个人收益,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发放,所需经费(含按规定需要代缴的五险一金部分)在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经费、“四技收入”和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中列支。
六、 其他规定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四技收入”和职务成果转化中按规定可以用于人员分配的部分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等规定项目后的额度内发放,严禁超总量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受总量额度限制。
(二)参考上级规定,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全校各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总体水平2.3倍的,超出部分应按1:1向学校缴纳调节基金,由学校统筹用于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由学院(部)自筹解决;各学院(部)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缴纳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凡由学校划拨的各类创收经费,是否可发放奖励绩效及额度,需由经费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三)按照《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的要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剩余部分由学院(部)、学校等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发明专利收入分配继续执行《山东建筑大学发明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山建大校办字〔2014〕41号)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含以横向课题形式向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参照发明专利收入分配(具体办法由科技处另行制定)。
(四)经学校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期内管理考核及年薪发放执行《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所需经费由学校列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纳入学校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待遇由人才工作处另行制定。
(五)党政群管理部门、科研教辅单位人员,对学科、专业做出贡献,符合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有关规定的,可由学院(部)确定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报学校发放,所需经费(含按规定需要代缴的五险一金部分)由学院(部)自筹解决。
(六)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七)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临时聘用人员可实行项目工资制,所需经费(含按规定需要代缴的五险一金部分)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八)鼓励学院(部)统筹使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岗位奖励津贴、教学工作量奖励、辅导员工作量奖励)和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搞活内部分配。
(九)学校将研究制定更加灵活的创收政策,鼓励学院(部)统筹资源增加创收,提高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并逐步探索实施校院(部)共同承担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本意见实施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在本薪酬体系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工资、补贴或奖金。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绩效工资项目的,由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如遇本意见未涵盖的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发放的津补贴、奖金等项目,按照上级拨付的项目经费和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十一)学校聘用的未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职在岗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校办产业等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所需经费自理。
(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已有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中未尽事宜,按照已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