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大校发〔2021〕48号
山东建筑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以专业认证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并持续有效实施,确保专业认证工作全面、有序推进,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认证类别
第一条 专业认证类别主要包括华盛顿协议(WA)、欧洲工程教育认证联盟(ENAEE)、德国ASIIN以及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QUIS、美国商学院AACSB或ACBSP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开展的认证或评估工作。
第二条 工程类专业主要参加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华盛顿协议国际认证实质等效)组织的认证,部分专业可根据需要向学校申请参加国外其它认证机构组织的认证;非工程类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参加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部分土木类专业主要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国家专业评估(认证)。
第三条 认证专业参加的认证类型和机构需经学校认可,列入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
第二章 认证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专业认证采取学院申请和学校指定相结合的方式,分批分步推进,逐步完成所有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专业认证工作。
第五条 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为认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发展评估与规划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配合。
第六条 发展评估与规划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确定认证机构。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专业认证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学院专业认证工作;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是专业认证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学院专业认证工作方案,协助院长做好认证工作的推进落实;专业负责人是专业认证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专业认证申请书和自评报告撰写、整理认证支撑材料及认证后的持续改进等;相关任课教师、学生要积极参与、配合。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对照认证标准,全力支持专业认证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承担认证专业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的相关学院,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课程教学大纲,配合认证专业开展认证工作,有效满足、有力支撑认证专业需求。
第三章 认证工作规范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制定相应的认证工作计划,报学校备案,并做好专业认证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列入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的专业应积极做好与相关认证机构的联系沟通工作,及时提出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书需提前二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认证受理专业须根据相应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进行自评自查,撰写自评报告,积极整改,做好认证相关准备工作。 自评报告需提前二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认证专家入校前,获得受理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模拟认证。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专业应建立认证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专家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年度改进报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正式提交。专业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及时申请参加下一轮认证。
第十四条 未能通过认证的专业,学院应组织专题会议,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改进。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提出专业认证申请的专业,学校将统筹专业评估(认证)启动经费,鼓励、支持专业加强对外交流、学习和培训,提高认证申请受理率;对通过受理申请且已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经费支持的专业,学校将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强化认证专业支撑条件建设;对通过受理申请且未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经费支持的专业,学校将给予认证专业建设经费100万元,优先用于认证专业办学条件、内涵提升等需要,尽早实现专家现场(线上)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将通过专业认证视为专业建设的重大成果。对通过认证的专业,按照学校教学研究与专业建设有关办法给予奖励。适时增加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划拨额度,用于持续改善教学条件,并在专业招生计划、生均教学投入、院部年度工作考核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学校将给予认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一定的奖励,授予“专业认证工作先进集体”“专业认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纳入教师荣誉制度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建筑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山建大校发〔2018〕40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评估与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