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现行的相关采购文件精神和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或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信的原则,“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形成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立项、审批、采购、验收、监督五环节分别独立运行。
第四条 凡包含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或者《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在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山东省当年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
第五条 《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校内采购。
第六条 执行的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使用(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审批的,应当完成相关手续后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山东建筑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分管校长、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法律事务中心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职能部门: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法律事务中心
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和平校区管理处、图书馆
使用(建设)部门:是指所采购货物的使用或建设管理部门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3.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4.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5.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重大招标项目变更事宜;
6.其他需要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的事项。
(二)资产处是负责采购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责任有:
1.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1)代表学校履行政府采购人职责,负责汇总部门采购需求并进行初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财务处的配合下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3)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4)会同使用(建设)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5)委派有关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
(6)会同使用(建设)部门,按照采购文件和招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代表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其他采购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事项。
2.负责校内采购工作。
(1)制定和完善采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就采购工作所涉及的评标专家库建设、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处罚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抓好落实;
(3)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符合校内采购要求的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及经费落实情况;
(4)负责校内采购活动组织、中标人考察、中标通知书签发等工作,会同使用(建设)部门签订合同并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3.负责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作出答复或说明。
4.负责政府采购、校内采购有关文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5.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数据库,为改进完善政府采购、校内采购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学校监察室是学校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有:
1.监督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3.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5.监督合同签订、履行及验收等工作;
6.处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四)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参与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五)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项目资金,协助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对项目经费预算、资金审批、资金支付等进行审核把关。
(六)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把关。
(七)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公共教室教学设备前期调研、立项、新购申报等工作;
2、后勤处:负责全校校园设施维修、饮食设备更换前期调研、立项、新购申报等工作;
3、基建处:负责全校新建工程、主体维修前期调研、立项、新购申报等工作;
4、和平校区管理处:负责和平校区校园设施维修前期调研、立项、新购申报等工作;
5、图书馆:负责全校院部图书采购的前期调研、立项、新购申报等工作。
(八)使用(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拟定立项计划书,配合资产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
2.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规格要求等参数,并对技术答疑进行回复;
3.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并向资产处提交调查结果;
4.参与评标过程,向评审小组汇报相关采购事宜,解疑答惑。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执行;
5.配合资产处对货物进行验收。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等采购项目,按以下流程采购:
(一)使用(建设)部门按照年度《目录》要求,向学校资产处申报本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计划。仪器设备选型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多品牌,促进竞争。
(二)资产处汇总全校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计划,交财务处审核,在财务处配合下编制我校的采购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上报并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取消,确实需要取消的经所在部门行政主管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处、资产处协商处理。
(三)资产处负责按上级批复的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论证并拟订采购方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内容、预算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实施。采购过程中的参数、分包等内容必须经过外聘专家、使用(建设)部门确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按照抓大放小、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相关政策可以自主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货物,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单项或同类批量预算在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建设)部门调研市场,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采购,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入账。采购环节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留档备查,接受监督。
(二)单项或同类批量预算在10万至15万元(不含15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组织专家、使用(建设)部门、监察室、审计处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场采购或者集中采购。
(三)单项或同类批量预算在15万元(含15万)以上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流程集中采购。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采购活动按照预算资金额度、项目类型和其他具体情况,应采用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
供货和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其
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其他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委员会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
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招标采购项目由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各省直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
(八)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目前我省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
(九)自行采购方式。是指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
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十)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以上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须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新建工程,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鲁财采〔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山东省《关于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合规,严格把关,高效有序。
(一)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科研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工程项目,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预算申请时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性质,报省财政厅认定。年中执行过程中,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可直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变更,不再报省财政厅审核。对“科研项目资金”调增或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二)采购方式
1.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整个流程应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各部门或科研团队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违规自行确定供应商;
2.对科研所需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台式一体机、笔记本、投影仪、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车辆等通用类设备,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确定。
(三)采购进口产品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应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属于省级《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外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在采购系统内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通过采购系统备案并获得备案意见,相关论证专家可自行选定。所采购进口产品属于《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内的,可直接在预算编报或建议书填报时选择对应的进口产品。
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密情形外,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有关规定,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全部予以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五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程序:
(一)使用(建设)部门负责进行市场调研,要充分掌握所购
产品的技术指标、发展状况、市场供应情况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写出市场调研报告。
(二)使用(建设)部门填写《山东建筑大学采购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货物:①立项申请书;②市场调研报告;③拟采用采购的形式;④资金情况;⑤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⑥设备的数量和技术要求(附:专家论证报告);⑦付款方式;⑧交货日期。
2.工程:①立项申请书;②市场调研报告;③拟采用采购的形式;④资金情况;⑤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⑥工程的技术要求(附:专家论证报告)或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预算(密封);⑦付款方式;⑧工期;⑨完工日期。
3.服务:①立项申请书;②市场调研报告;③拟采用采购的形式;④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⑤服务时间;⑥对准投标人的要求;⑦履行合同的方式。上述资料需在开标之日前30天送达资产处。
(三)资产处根据《山东建筑大学采购申请表》,确定采购方式。
(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八)组织招标文件答疑或组织招标方进行现场考察。
(九)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十)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二)审查、会签合同。
第十五条 对急需抢修的工程,业务主管单位请示学校批准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建设)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经使用(建设)部门、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财务处、资产处依据工作职责审核后上报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加盖山东建筑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的,学校可重新组织采购,也可在报省财政厅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确定资金来源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一般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变更主导方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处会同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法律事务中心、使用(建设)部门、中标方协商处理,并会签变更纪要。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采购活动工作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下列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自行改变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二)市场调研报告不合实际。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以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泄露其它投标单位标底。
(五)索贿受贿行为。
(六)分解工程项目、产品采购数额,规避招标。
(七)工作不负责任、有渎职行为。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纠纷。
(二)遵照国家法令法规,由资产处会同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建设)部门与中标单位协商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三)当出现重大分歧无法协商处理时,通过法律路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建大校字〔2006〕56号《山东建筑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