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教务处 作者: 理学院审核人: 全锦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09:05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山东省教育厅等文件要求,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诚信养成,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网站、微信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教务处0531-86361506。

二、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强化监督检查,层层传达压力,认真开展本学院的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学院是查处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务必要求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三、完善机制,严肃追责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对发现的涉及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查处机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单位,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请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于 2018 年9月3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科。(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联系人:陈磊 张磊,86361506,电子邮箱shijian202@163.com。


教务处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