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山东建筑大学优秀单位评选及表彰暂行办法》等工作规范的通知(山建大党发〔2019〕33号))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激励全校教职工立足岗位、 团结奉献, 奋发进取、 创先争优, 汇聚爱校荣校的强大合力, 根据《山东建筑大学荣誉体系建设工作暂行规定》(山建大党发〔2018〕 21 号) 精神, 决定评选和表彰山东建筑大学十佳教师。
一、 评选范围
(一) 评选对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 年(含) 以上, 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教师; 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 其中 40岁以下教师要占一定比例。
(二) 每年评选 1 次, 每次评选 10 人。
(三) 该奖项获得者原则上 5 届内不能重复获评。
二、 评选条件
(一) 政治素质方面。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立德树人, 爱国守法, 带头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形象和发展大局。
(三) 教书育人方面。 热爱教学工作, 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尊重学生发展, 遵循教育规律, 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和课程改革, 在人才培养、 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 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方面。 刻苦钻研, 勇于探索,产出科学价值较高的创新创造性成果, 或者产生明显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积极参加所在团队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
(五) 无一票否决项。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因违纪受到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存在师德失范等一票否决行为的, 或者年度内考核不合格者, 不能参评该奖项。
三、 评选程序
山东建筑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教师工作部会同人事处、 教务处、 人才工作处、 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 单位推荐。 由教师工作部拟订名额分配办法, 各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比例, 进行民主推荐。
(二) 评选推荐。 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十佳教师评审委员会, 根据候选人综合表现, 进行评议评选, 择优提出初步人选。
(三) 征询意见。 根据需要, 听取师生代表或服务对象意见; 对拟奖励名单, 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涉及领导同志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 研究确定。 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 确定山东建筑大学十佳教师名单,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 表彰奖励
授予“山东建筑大学十佳教师” 荣誉称号, 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 5000 元人民币奖励。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党委会研究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