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1991]18号文件规定:中共中央最近就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问题发出通知后,要求丧事简办,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这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丧事改革作出了表率。坚持丧事简办,对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厅局市地级(含享受同级待遇的,下同)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通知如下:
(1)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单位负责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可成立治丧委员会,负责办理治丧事宜,向其生前好友、原籍和工作过的单位发讣告。有关负责同志看望慰问其家属。
(2)干部逝世后,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不送花圈。
(3)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民族、宗教仪式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由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陪同其亲属护送遗体到火化场火化。逝世者骨灰按当地规定存放,不要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4)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副省级以上干部由省委审定,厅局地市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和地区党组审定。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副省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大众日报》可登照片及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报道。担任厅局市地级正副职和省直机关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大众日报》可登逝世消息;各市地享受市地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可由市地报纸登逝世消息。
其他干部逝世后,丧事也要本着从简的原则,按照第(2)、(3)项规定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