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关部门自1987年以来,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调整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范围。目前,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健的范围扩大到:(1)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七级、十八级的离休干部;(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六级的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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