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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为司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副职待遇的规定

作者:  来源:暂无   2013/04/16

   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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