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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组织
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山建大校办字〔2018〕6号)
2021-07-08 09:58  

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议事规则(试行)

山建大校办字〔2018〕6号

为充分保证学术委员会按照《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职责,特制订本规则。

一、审议类事项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事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事项征集部门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主责部门: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处、国际交流处及相关学院。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主责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学院。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主责部门: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主责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及相关学院。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主责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及相关学院。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主责部门:人事处、人才工作处及相关学院。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主责部门:科技处以及相关学院。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主责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以及相关学院。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主责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

(三)审议规则

审议事项征集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就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务,制订有关章程、规程、细则、办法、标准、规划和方案等,经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审议议题和材料。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秘书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汇总拟定会议议程、审议议题、审议材料,至少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发给各委员审阅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组织专题会审议的议题,由秘书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汇总拟定会议议程、审议议题、审议材料,至少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天,发给参加专题会的委员审阅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专题会会议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组织通讯审

议的议题,由秘书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汇总拟定审议议题、审议材料,发给各委员审议并征求意见。

二、评价评定类事项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学术组织进行评定(评议、评价或指导)。

(一)评价评定事项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二)事项征集部门

责任部门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主责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及相关学院。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主责部门:人事处、人才工作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

3.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主责部门: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主责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

(三)评价评定规则

1.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评价评定事项

评价评定类事项征集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价评定方案,经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协同,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开展评价评定工作。

2.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评价评定事项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经常性组织评价评定的事务性工作,需要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应制定相应的评价评定办法,明确提出评价评定专门学术委员会或临时组建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评价评定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方式等。

(1)评价评定办法的审议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需要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评价评

定事项,制订评价评定办法,经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向校学

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材料。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秘书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汇总拟定会议议程、审议议题、审议材料,至少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发给各委员审阅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价评定办法,应形成学校文件或形成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予以公布。

(2)评价评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价评定办法,组织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评价评定专门学术委员会或临时组建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评议、评价或指导),同时,应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结果确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汇总评价评定结果,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公示),接受并处理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需要学校发文公布的,提交学校批准。

三、通报类事项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事项,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通报事项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事项征集责任部门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主责部门:发展评估与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人才工作处及相关学院。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主责部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及相关学院。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主责部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及相关学院。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主责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学院。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主责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

(三)通报规则

责任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提交学校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事务前,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通报材料。

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或以通讯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报。

四、报告类事项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一)报告事项

1.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2.校教学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3.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责任部门

主责部门: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挂靠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挂靠研究生处)、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挂靠人事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以及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报告规则

1.各专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部门),针对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存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核,草拟“复议决定”,至少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委员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征求“复议决定”意见。修订后,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复议议题和材料。

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2.每年年底,校教学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部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校教学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部门)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3.每年年底,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做年

度工作报告。

五、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

学术不端行为,并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一)报告事项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山东建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山建大校发〔2016〕63号),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二)责任部门

主责部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

(三)认定与处理规则

认定结论当事人无异议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认定结论、处理意见。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其他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受理

举报与开展调查的过程,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提交认定结论、处理意见。经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其他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受理举报与开展调查的过程,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作者:李琳琳

编审:盛红梅

终审: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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