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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组织
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山建大校发〔2016〕1号).
2021-07-08 09:57  

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建大校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东建筑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组织机构包括两类:校学术委员会,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等)。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各学院(部)设学院(部)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7-3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1名,秘书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学校教学委员会由25-31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由不超过4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主席)1名,副主任委员(副主席)2-3名。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

专门学术委员会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该学术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由7-19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八条 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门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学术组织进行评定(评议、评价或指导):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或提供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规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订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规程)。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其章程(规程)中明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部)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部)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评定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学院(部)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和调研相关学术事项。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

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民主推荐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产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价)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人选,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三)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秉公办事,对在校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

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

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须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学校从办学经费中统一划拨,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

 


作者:李琳琳

编审:盛红梅

终审: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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