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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山东建筑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04 15:35  

山东建筑大学

 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山建大校办字〔2017〕9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学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鉴定与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评审与答辩、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二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三条 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学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四条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五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六条 校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时应填写《个人收入领款单》,并附明细表。明细表中专家姓名、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号码、金额以及领款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

第七条 学校在编人员取得的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作为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九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附件

山东建筑大学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评审费项目名称

发放标准

教学科研项目论证、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评审费

1.会议评审: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执行。

2.通讯评审:按照“会议评审”发放标准的50%执行。

项目无专家咨询费等预算的,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评审费

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执行。

学校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评审费

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学科组:一般不超过800元/次

评委会:一般不超过1000元/次

各类研究生论文评审费、开题与答辩费等

1.学位论文评审:博士不超过800元/生·篇,硕士不超过400元/生·篇。

2.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博士不超过1000元/生·次,硕士不超过500元/生·次。

3.博士后出站评审:不超过1000元/人·次。

校内各类学生竞赛(活动)评审费

重要科技创新类竞赛

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的50%执行。

其他类竞赛

不超过500元/次。

其他各类项目评审费等

其他未列入的咨询、评审等费用可参照以上相近项目执行。

注:以上各类评审费发放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突破;对降低标准发放的,降低标准的额度不限。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作者:李琳琳、孙朋朋

编审:王乃焜

终审:张志刚


附件【8.20170427山建大校办字〔2017〕9号:《山东建筑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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