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山建大校办字〔2017〕8号
为规范使用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结合《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建大校发〔2016〕8号)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项目研究人员使用教学科研经费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教学科研经费是指科教人员在研的教学科研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项目研究人员出差须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部门分管教学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项目研究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以及住宿费等级标准执行如下:
1、一、二级教授,全国知名专家,55周岁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限额标准执行。
2、三级及以下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55周岁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照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限额标准执行。
3、其余人员标准按《山东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限额标准根据学校或山东省最新发布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项目研究聘用(含临时聘用)的在读学生、外单位人员,出差的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上限为100元/天·人,具体发放金额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及返回,往返于驻地与机场、火(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若超过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补贴。
第七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支出,按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参加学术活动,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等,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
附件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 差 人 员 填 写 |
出差人员共计 人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称(等级) |
是否55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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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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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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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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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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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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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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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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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经费来源 (教学科研项 目编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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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预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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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或部门 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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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非我校在编人员在“部门”栏中,按实际情况填写“在校生”、“外聘研究人员”。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作者:李琳琳、孙朋朋
编审:王乃焜
终审: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