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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山东建筑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04 15:34  

山东建筑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建大校发〔2017〕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科研管理费,合理分担学校科研管理的间接成本,根据《山东建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建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建大校发2017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学院(含重点科研创新平台)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工作。除按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外,还可用于支持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科研管理等支出。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分配办法,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建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建大校发2017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使用,由财务处单独立项核算。

各学院(部)和科研平台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由各学院(部)和科研平台管理使用,由财务处单独立项核算。

第五条 科技处在每一年度初,将上一年度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按以下预算项目和分配比例进行分项管理:

1.“学术活动经费”。按20%比例分配,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校举办学院(部)、校直有关部门承办的重大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支付高层次专家来校讲学与评审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和住宿费,以及缴纳有关学会(协会)会费等,必要时,可组织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该预算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报销签批。

2.“发明专利扶持基金”。按30%比例分配,同时统筹省市政府划拨的发明专利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科教人员的发明专利产生的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奖励等。该预算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报销签批。

3.“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基金”。按20%比例分配,主要用于:(1)由科技处制定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立项遴选和管理,不直接安排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直接经费管理;(2)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申报的成果查新等费用支出,由科技处负责报销签批。

   4.“科研工作业务费”。按25%比例分配,主要用于: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管理与科研财务管理等培训学习;科研项目和成果管理产生的办公、交通、差旅、邮电等日常办公费用;支付专家咨询评审费、科研助理劳务费;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和技术咨询等费用。

该预算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报销签批。

   5.“科协活动费”。按5%比例分配,主要用于:学校科协的日常办公支出;支持校内老教授科协、青年教师科协、学生科协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该预算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报销签批,根据各类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分配活动经费预算。

6.“科研项目招投标保证金”。一次性拨入资金50万元,用于垫付科教人员缴纳招投标类科研项目保证金的周转使用。该预算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签批,只作为往来款核算。

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上述预算项目经费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各学院(部)和科研创新平台提取的科研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并不仅限于第五条中列举预算项目的开支范围,可以对本单位科教人员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各学院(部)和科研创新平台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由各学院(部)和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报销签批。

第七条 科研管理费的开支报销,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山建大校发2016〕8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作者:李琳琳、孙朋朋

编审:王乃焜

终审: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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