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指导性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决策与学术咨询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由7-19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人。担任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兼职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结合本学院(部)学科、专业设置确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人数和副主任委员职数。
第六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名,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或名誉委员。
第七条 根据需要,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
第八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和学术道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关心学院(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对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酝酿提名,经学院(部)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当选为从事学科所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提名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获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获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成员由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成立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主任(组长)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原则上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须重新推选新一届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五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提名补选新委员,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部)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部)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评定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学院(部)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再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经复议做出的处理决定仍存有异议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下列事项,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一)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
(二)涉及重大学术问题,需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三)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受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学院(部)学术事务有知情权;
(二)在委员会会议上有独立、自由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学院(部)学术事务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学术活动,对在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签名同意即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秘书长列席。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协调处理委员会的有关事务,组织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工作安排。协助主任委员研究确定提请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审议形式、内容和办法,审定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相关学术事务研究结论,以及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秘书长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存档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到所有委员,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委员会秘书备案,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的视为自动退出学院(部)学术委员会。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教师和学生代表旁听。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制。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方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学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须重新公示,若仍有异议,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和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部)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作者:李琳琳
编审:盛红梅
终审: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