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转化收益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即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医药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等。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税费、中介费、评估费等)后的净收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先确权、后转化”。学校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办法,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学校赋予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处置权和长期使用权。
对于委托项目形成的有明确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其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按约定处置。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审议并统筹处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和重大事项,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办),挂靠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成果转化办,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
(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及网络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拟转化科技成果及收益分配等信息公示。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移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益分配等情况。
(六)办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
(七)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八)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资产处代表学校管理和处置以作价投资、自行实施和合作实施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转化工作发起。成果转化办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推广科技成果,寻找转化方并洽谈转化方式。
第十二条转化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成果转化办提交相关立项材料;成果转化办会同法律事务中心完成书面材料形式审查后,正式启动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负责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东建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表》《科技成果转化备忘录》、科技成果相关证书等材料。
(二)拟以作价投资方式、自行实施和合作实施转化的,还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材料。涉及合资的,应提供合资方(投资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合资协议(草案)、拟设公司章程(草案)。涉及增资入股的,应提供增资扩股发起公司的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转化项目合作方(合资方、受让方等)存在关联关系,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成果转化办披露。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方(合资方、受让方等)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就“人员分工及奖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表》。
第十三条可行性论证(适用于作价投资、自行实施和合作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办会同资产处、法律事务中心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属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转化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席可行性论证会议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主要包括转化项目相关学科专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等。
第十四条成果定价。
(一)成果转化办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化价格。
(二)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学校授权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与转化方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形成书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备忘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由成果转化办会同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采取公开询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三)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转让或许可:(1)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一般采用一次性结算方式,科技成果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项;(2)若采用入门费(即初付费,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加提成方式支付的,科技成果的入门费应不低于5万元/项,但以普通许可(即一般许可,而非独占或排他许可)方式实施的项目入门费可适当降低;(3)原则上不允许以纯提成方式支付转让或许可费用。
2.作价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作价一般不低于50万元/项,或作价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公司总股本的10%,否则应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
3.自行实施和合作实施:参照作价投资要求。
第十五条成果转化审核审批。
(一)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由成果转化办审核审批。
(二)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为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成果转化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由成果转化办审核并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公示。
(一)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转化办对科技成果转化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基本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团队)、拟交易价格、拟转化单位,以及成果完成人(团队)主动披露的关联关系等。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可进入审批和实施环节。
(三)对于存有异议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1.暂时终止该成果转化。
2.对转化成果的价格异议,由成果转化办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其他异议,由成果转化办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3.成果转化办提出异议处理方案,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处理进行裁定,分类处理。
4.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原公示有效;可以排除异议的,重新进行公示;无法排除异议的,终止转化。
第十七条成果转化实施。
(一)转让或许可: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合同。若合作内容涉及进一步试验、开发的,应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合同,并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二)作价投资、自行转化和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办会同资产处等部门启动组建企业相关工作程序,按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发起设立手续。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转化收益的80%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实施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实施股权(分红)奖励。
以自行实施、合作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所取得的学校现金收益中,再提取10%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第十九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实施奖励后,结余的转化收益按50%作为学校收益,按30%、20%分别设立学校、学院(科研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奖励实施。
奖励以现金或科研经费的形式实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照政策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示。
(一)转让或许可。成果转化办会同财务处,核算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收益后,实施奖励。
(二)作价投资、自行转化和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办会同财务处、资产处,以股权(分红)形式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奖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担任学校副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
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章权益责任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学校评价从事科技转化活动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聘用聘任。
第二十三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实施。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实际获得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责任。
(一)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技术秘密保密规定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因科技成果本身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先专利权、已经公开的技术等,给企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的其他情形。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本条规定情形,给学校造成损失及因此承担责任的,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或向其追偿。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审核审批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干扰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私自与他方交易,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或以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其他合同。
(四)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五)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七)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