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署名及变更工作规范(试行)
为推进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署名及变更工作规范如下:
一、发明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须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严格按照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
二、以下情形,不应进行发明人署名变更:
1. 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修改的;
2.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无实质性技术改进的。
3. 已发出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获得授权的。
三、发明人根据实质审查意见,进行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技术方面的实质性改进意见陈述,原发明人因此而产生实质贡献变化的,发明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署名变更:
1.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实质贡献变化说明、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应予改正的证明、其他发明人同意书等材料。
2.学校审查同意后,发明人方可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并与意见陈述书一并上报。
四、每件专利原则上仅受理一次涉及署名及位次的发明人著录事项变更申请。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
2020年7月8日
作者:李广惠
编审:王乃焜
终审: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