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建筑结构加固改造与地下空间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山东建筑大学)成立学术委员会,为了规范学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程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山东建筑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和审议实验室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的确立。
2. 咨询和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
3. 评议和评估实验室研究成果及科技创新进展。
4. 评议实验室建设成效,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5. 建议和审查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6.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7.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基金课题申请。
8.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建筑结构评估与改造、区域地震动与工程抗震、建筑结构抗火、地下空间结构安全与防灾等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倡导学科交叉,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建设工作实施有效指导。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外资深专家担任,山东建筑大学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山东建筑大学聘任,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1.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科学道德;
(2)有学术专长,为专业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3)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3. 学术委员会委员均可以提名增选新的委员,在每年一度的全体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实验室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4.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2/3为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意见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有关活动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山东建筑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山东建筑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