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结构加固改造与地下空间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
实验室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科研人员考核及评估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第六条 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运行,设立开放课题;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八条 实验室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三章 科研人员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采用流动聘任-期满考核制度,聘任(考核)周期为三年。科研人员成果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考核通过者,可申请续聘。
第十条 科研人员研究方向应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要求,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实质合作,形成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科研团队。
第四章 科研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办公用房,教授按单人办公室,副教授按双人办公室,讲师按四人办公室配置。科研人员应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办公用房使用申请表》,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负责统筹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实验室优先为成熟的研究团队提供办公用房,鼓励以团队形式提出办公用房使用申请。实验室会同团队负责人,制定团队考核目标。团队考核目标应兼顾人均考核任务和科研团队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人均考核任务的总和。
第十三条 聘任周期结束时,实验室对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考核。考核通过者,按照学校相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追加科研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学校相关规定的30%。
考核不通过者,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再对其进行续聘,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为所在办公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标注格式如下:
中文:山东建筑大学 建筑结构加固改造与地下空间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Building Structural Retrofitting and Underground Space Engineering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六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教授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1)主持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到校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50万元;
2)首位或通讯作者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或增刊论文);
3)授权3件发明专利,或专利及成果转化20万元以上;
4)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前2位);或主编1项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副教授、讲师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1)主持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到校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30万元;
2)首位或通讯作者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或增刊论文);
3)授权2件发明专利,或专利及成果转化10万元以上;
4)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前3位);或主、参编1项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研奖励(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或获批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单个横向课题经费不小于100万,或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视为满足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其他科研成果认定,应根据对等原则,经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通过后,纳入科研成果考核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对实验室科研人员、办公用房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建筑结构加固改造与地下空间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