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以案说纪”聚焦“失泄密”典型案例。保守秘密,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失泄密案件易发多发,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制度稍有松懈,保密防线就会溃出一个大口子。各级党组织要从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强化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广大教职工要经常性开展自查,长期警惕,重在预防,功在坚持。
【内容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法行为及泄密案例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经查,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服役期间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2018年2月,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非涉密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案例】2006年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解读】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案例】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准备携带出境的公文包内有秘密级文件。经查,高某为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解读】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2013年7月,某档案服务公司承担了某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该公司项目办经理宋某,为防止制作完成的数字化档案在处理中丢失、违规将5年多的包括涉密档案在内的所有电子档案信息带出委托单位,擅自违规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经鉴定,其中涉及数百份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宋某开除处理,该地档案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解读】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2017年10月,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未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解读】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13年8月,某县委政法委书记方某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网盘,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文明办有关人员浏览,造成泄密。事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解读】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2016年4月底,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拟利用“五一”假期核对文件,擅自从涉密计算机中将电子稿件刻成光盘带回家,存储到家用笔记本电脑中。之后,朱某家人将该计算机送给其表弟唐某使用。唐某重装计算机系统时,将其中的文档发送至朱某所用互联网电子邮箱,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朱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解读】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案例】2009年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解读】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案例】2015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涉密单位有关领导秘书程某,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多份涉密文件扫描件。经查,程某自担任秘书一职以来,承担了不少文稿起草工作,为图工作方便,他擅自扫描了包括7份机密级、5份秘密级文件在内的大量纸质资料,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程某行政记过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降低考核等次。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解读】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案例】某涉密单位在保密自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因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私自重装操作系统,且未及时请单位保密管理人员重装访问控制系统,导致该涉密计算机技术防护能力明显下降。事后,该单位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解读】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2017年4月,某单位综合处处长魏某为图工作方便,违规安排工勤人员将1台涉密计算机送外维修,致使维修人员将该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并在该机上交叉使用非涉密U盘,造成相关涉密文件失控。有关部门给予魏某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南宁普法在线
【内容二】常见的失泄密风险
常见的失泄密风险有哪些呢,看看以下似曾相似的情景
一、涉密文件运转不规范
01
文件运转失控
2014年,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在群众信访来信中发现1份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秘密级文件复印件。经查,2014年1月3日,某市属单位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取回涉密文件后,经办公室主任孙某签批,报局长张某审阅,因张某办公室上访人员进出频繁,佟某未能及时将文件送达,便将文件拿回放在自己办公桌上。期间,佟某多次离开办公室维持信访秩序,都未锁门,上访人员杜某趁佟某办公室无人之际将文件拿出,阅读并复印3份,随后将原件放回原位。此后,杜某将复印件交给上访人员谷某,委托他邮寄给相关部门,过程中谷某又将该文件复印。事件发生后,佟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张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办公室主任孙某被通报批评并调离该单位信访部门。
02
私自复印留存涉密文件
2018年7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A涉密单位组织处工作人员刘某在文件柜中存放6份绝密级文件复印件,涉嫌违规复印绝密级国家秘密。经查,上述复印件形成于2003年至2005年间。据刘某称,这些文件并非其所复印,而是由组织处时任处长王某在退休前转交,其为在写材料时参考使用,就一直保留在文件柜中。经进一步核实,相关文件还历经其他几名保管人,但因时间久远、人员流动,现已无法查明违规复印责任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刘某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取消2018年度评优资格。
03
不按规定销毁文件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贺某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分析
保密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二、转发、引用涉密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01
转发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1年8月,某市卫生局收到上级1份秘密级文件,时任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某,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起草了转发该文件的通知,而且未按规定定密,并将另外2份秘密级文件一起扫描,上传至市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02
案例:引用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稿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
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当前机关单位普遍存在“县级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所以定密与我们无关,也不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错误想法。实际上,县级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但有派生定密责任,简单来说,县级机关不得将自行产生的文件确定密级,标定“秘密”“机密”等标识,但在套转、引用、汇编标有密级的文件时,产生的文件与原文件密级一致,应按照原本文件标定的“秘密”“机密”等密级标识为新产生的文件标定密级。
三、使用非涉密网络媒介处理涉密信息
01
将涉密文件上传至网盘
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含标“机密”4份、标“秘密”6份),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直至保密检查被发现。经鉴定,上述10份标密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
02
使用QQ传输涉密文件
2013年10月,某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03
私人通信传输国家秘密
2017年2月,廊坊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借调期间,将一份在保密计算机OA系统收到的机密级国家文件隐去“机密”标识后,用手机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原单位郑某(廊坊银行),郑某又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随后这份涉密文件在业内各大微信群传播,文件照片被转成PDF文档,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被大范围公开传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保密法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网盘、云存储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然而对于保密工作而言,却隐患无穷。要保护好国家秘密,每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定“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根本底线,具备信息化条件下保守秘密的基本意识和常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安全索。
四、工作人员、场所变动
01
工作交接留密件
2015年5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E县县委宣传部一台互联网计算机违规存储多份国家秘密信息。经查,该计算机为工作人员易某使用。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陈某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在未告知相关领导及同事的情况下,私自将移动硬盘中的多份涉密文件资料拷贝至易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上,且易某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并作出正确处理,造成泄密隐患。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陈某、易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02
单位搬迁不清点密件
2016年2月,B县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从县委办公室领取了1份秘密级文件。后由于办公楼装修,组织部办公室暂时从二楼搬到一楼。在搬迁过程中,时任办公室主任李某没有对文件进行及时清点、认真管理,导致该文件丢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03
调动前夕留密件
2012年7月,F研究所研究人员李某因工作调动,在调动前夕利用职务之便,将涉密文件资料与非涉密文件资料混在一起后刻录成光盘,将F研究所大量涉密文件资料拷贝到个人笔记本电脑上和新单位的工作用计算机上。经鉴定,其中有15份机密级、58份秘密级国家秘密和59份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事件发生后,李某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3个月。
分析
近年来,保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作细致程度不断提升,效果显著。但是,工作场所和人员岗位的变动,往往容易使保密工作百密一疏、顾此失彼,失泄密隐患增加。
对此,应该注重“变”前预案,比如,单位搬迁,年代较久的历史档案、涉密文件的过程稿往往是工作的薄弱环节;暂时搬迁,临时办公场所安全硬件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员变动,交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尽到详细说明义务、如何避免私自留存则应当是关注的重点。
注重“变”中规范,严格交接程序、交接标准,不仅明确离岗者的责任,还要对继任者的义务进行明确、细化,督促其及时查看、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注重“变”后盘点,场所变动后,组织专人对包括非办公区在内的原有工作场所进行“无死角”彻底检查,查看是否有设备、文件遗漏情况。
对于设备临时存放,设备放回原处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检查,确保在临时存放期间未有U盘等设备非法插入、未被导入病毒程序等情况,杜绝后续隐患。
五、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维修不规范
01
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某军工单体涉密人员唐某违规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互联网,被境外情报机构远程控制,并植入木马”,导致数十份重要涉密军工资料失控。唐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单位主要领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02
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某集团公司下属研究机构高级工程师魏某和副总工程师沈某,违规在涉密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被境外情报机构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了多份涉密文件。魏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沈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被免去副总工程师职务,并调离涉密岗位。
03
维修旁站监督落实不到位
2014年8月,某部委借调人员付某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将计算机送交其战友吕某维修,且没有落实旁站监督规定。期间,吕某因查找设备问题需要,多次使用该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又因要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用个人U盘复制计算机相关文件进行保存,造成涉密信息失控。付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
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且送修或维修全程指定专人全程监督。
提示:大部分失泄密案件并非个人主观故意泄密造成,表面原因在于相关单位保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深层原因在于当事人保密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保密工作不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制度上,更需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坚持涉“密”必慎,如此才能万无一失。
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内容三】公职人员泄露秘密应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违反政务处分法相关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图表
行为解析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履行职责而掌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为:(1)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或影响;(2)违反保守工作秘密的有关规定,泄露了本人履行职责而知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了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或者过失。
相关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履职攻略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对公职人员来说,保密事关重大,这根“弦”须臾不能松懈。
失泄密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所谓的“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不应该让其他人知道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让其他人知道了。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故意泄露,也可以是意外丢失;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付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
调查应围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造成的后果展开,包括保守秘密的义务,流转的正常程序,查清与泄露秘密对象的关系,是否收受其贿赂;是否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到指使、授意或胁迫。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必备要件,注意收集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关证据。执法中应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