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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3年第20期】多地通报典型案例,系统整治酒驾顽疾/“酱香拿铁”火出圈,酒驾危害记心间/酒驾醉驾相关法规科普

本期“以案说纪”聚焦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近日,某品牌联名咖啡饮料“酱香拿铁”一经推出便火爆朋友圈,饮用后是否涉及酒驾的话题也冲上了热搜榜。可见,法纪意识、安全意识已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我们再次提醒全校教职工要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律底线,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做国家法规制度的忠诚践行者。

【内容一】多地通报典型案例,系统整治酒驾顽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云舒报道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酒后开车,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为何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仍然一意孤行、公然违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还隐藏着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

案例显示,不少酒驾醉驾行为发生在晚间,或发生在偏僻路段。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原四级主任科员张松就是这样。

2022年2月2日21时许,张松在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桂区西湾街道电厂路时,被当场查获,血样抽检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达到241毫克/100毫升。

据张松回忆,当时自己已醉得稀里糊涂,“想着离家不到200米,这么短的距离,这么晚,就一次,应该不会被发现。”2023年3月,经平桂区人民法院审判,张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张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少数党员干部在外地时放松了思想防线,认为不会被查获。2021年10月17日晚,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原教师毛建明在福建省石狮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泉路与大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9毫克/100毫升。2022年1月11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毛建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后,毛建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酒驾范畴。

2020年9月,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原副镇长阳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公务二轮摩托车离开,被广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浓度为45.1毫克/100毫升,阳某受到罚款17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阳某在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该摩托车,途中因控制不住车辆而倒地。经鉴定,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2021年11月,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随后,阳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阳某所驾驶车辆属于公务用车,在第一次因酒驾被交警部门查处后,再次醉酒驾驶公务用车,反映出其纪法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纪律的自觉遵守,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责任意识不强。”岳池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熊萍告诉记者。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及腐败问题  

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纪法要求如此明确,代价如此之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为何仍时有发生?

“主观上,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自恃驾驶技术高超,放任酒驾醉驾危险后果的发生。二是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甚至认为酒驾醉驾是小事、‘摆得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卢季鋆告诉记者。

此外,少数单位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存在轻处理、冷处理,甚至“护犊子”、想方设法不处理的情况。

多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从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例来看,涉案人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农村、社区、私企、社会组织党员的酒驾醉驾问题数量有所上升。

“近几年,我区基层村社、私企等单位的普通党员因酒驾醉驾被查处人数居高不下,发案情节五花八门,有驾驶摩托车、轻型栏板货车的,有中午饮酒、参加红白宴会、事故后逃逸的。”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公务接待违规饮酒、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

2021年12月30日晚,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徐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受到相应处分。与此同时,同桌吃饭的牛首镇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孙某被立案审查。经进一步核查,徐某是在宴请孙某等人后发生的醉驾行为,而徐某是孙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孙某参与吃请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孙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也要深挖细查背后的“四风”问题

要从源头遏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在熊萍看来,首先需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心存戒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形成震慑,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入脑入心。”

其次,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摸排。采访中,有基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有时会出现问题线索移送不及时甚至滞后的现象。

如何防止“漏网之鱼”出现?襄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建议,应建立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定期调度、集中会商、限期办结、督查问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不遗漏问题。“要形成‘发现问题、查处问责、通报警醒’闭环管理,统一工作标准,全面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建立部门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推动问题整改。”

福建省尤溪县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检查,对涉嫌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快查严办,并深挖彻查背后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图为近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新阳镇重点路段摸排相关问题线索。魏茜萍 摄

查处酒驾醉驾问题时,还需要警惕执法不到位、说情干预、包庇袒护等行为。“要跟踪落实酒驾醉驾问题移送、查办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罚不执行等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快速、准确、完整移送并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该负责同志表示。

酒驾醉驾背后可能隐藏着公车私用、违规接受吃请、违规操办宴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礼卡问题,必须深挖严查背后风腐问题。

“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更要核实吃喝人员、地点、经费等关键信息,让‘一桌餐’‘吃公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四风’问题无所遁形。”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周洁表示。

查处问题之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跟进开展教育管理监督,厘清相关责任,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对于存在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严把“一岗双责”关。    

多措并举,打好查处涉酒驾醉驾问题“组合拳”

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开展治理,打好查处涉酒驾醉驾问题“组合拳”,同时深挖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线索移送及时。上海市青浦区出台《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组工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确保及时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和及时通报涉案党员有关信息。

深化“室组地”机制,提升监督效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纪委监委探索开展“室组地”三级联动协同机制,加大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挖掘力度。“案件监督管理室与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协调进一步核实酒驾醉驾人员政治面貌、单位职务等关键信息;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与区司法局等部门对接,督促其注意甄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缓刑的情况,并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各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发挥基层一线优势,定期深入辖区派出所查找相关问题线索。

加强信息沟通,堵住跨地区酒驾醉驾问题监督“缺口”。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纪委监委根据该区毗邻江苏实际,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地深化长三角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大数据比对、线索互移,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跨省酒驾醉驾问题成为“漏网之鱼”。截至目前,双方已互移问题线索8条。

强化警示教育,念好“紧箍咒”。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建立酒驾醉驾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通过运用综合通报、专题通报、个案剖析、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鲜明信号。

深挖一步,细查一层。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对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一律“倒查”,查清组织、参加饮酒人员身份、饮酒场所等环节;查清是否存在公款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同时深挖彻查处置酒驾醉驾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隐瞒不报、说情干预、包庇纵容、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等违纪违法行为。

来源: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内容二】“酱香拿铁”火出圈,酒驾危害记心间

根据查询及官方客服回应称:酱香拿铁酒精含量低于0.5度,但不建议未成年人、孕妇、驾驶人员、酒精过敏者饮用。



由于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饮用的酒水种类等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饮酒后时间长短来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准。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应认定为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驶。

所以,还是不建议大家饮用酱香拿铁后开车。

案例一:

2023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朋友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三两白酒后于次日0时许驾驶无号牌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88.30mg/100mL。2023年8月21日,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23 年 6 月 25 日,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茅坪镇家中吃午饭时饮下约 1 两白酒。当日 15 时许,颜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颜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85.60mg/100ml。2023 年 8月 22日,颜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2023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屈某某与好友在秭归县归州镇某农家乐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2时许,屈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89mg/100ml。2023年8月25日,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没有醉酒驾驶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使用的行为(帮助犯);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唆犯);三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案例:

2019年2月8日晚,黄某与李某等人相约聚餐,聚餐结束后,黄某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借车给李某。后李某驾车不慎与对向驶来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7mg/100ml。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黄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3年是醉驾入刑第13年,我们要以此类案件为戒,切记酒驾害人终害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内容三】酒驾醉驾相关法规科普





酒驾成本要知晓


属于酒驾醉驾的其他情形

①酒后在小区、停车场停车、挪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所以,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后在小区停车、挪车,如果处于醉酒状态,则会构成醉驾。

②睡觉休息醒酒后立即开车

  一些司机在饮酒后,在车内睡觉,以为休息后能降低酒精含量,再开就不会构成酒驾。但事实上,酒精一般在人体中代谢的时间为10-20个小时。如果少量饮酒,至少要在6个小时后驾车。如果头一天饮酒量比较多,建议第二天不要开车,至少要经过24小时后才能将体内的酒精分解代谢。

③酒量大,喝一点不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④酒后骑摩托车

  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⑤搭乘酒驾车辆出事

  有人认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要对酒驾人员及时劝阻,更不要搭乘酒驾车辆。

⑥酒后多喝水稀释酒精含量

  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相关科普

①一般人员酒驾醉驾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至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至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②党员酒驾醉驾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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