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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3年第18期】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典型问题湖南通报8起高校招生考试领域“以学谋私”典型案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如何破解高校招生录取领域反腐难题

本期“以案说纪”聚焦高校招生录取领域“以学谋私”典型案例。被通报案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损害了高校招生录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侵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望全校教职员工深刻吸取教训,让招生录取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坚持教育引导与查处惩戒并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营造教育公平良好环境。

【内容一】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典型问题湖南通报8起高校招生考试领域“以学谋私”典型案例

2023年7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受权发布信息,湖南通报8起高校招生考试领域“以学谋私”典型案例。

1.湖南工程学院教务处考试中心原负责人陈婧婧伙同保卫处征兵办原主任彭卓篡改学生考试成绩并非法获利问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陈婧婧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彭卓等人使用该校教务处运行岗位负责人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湖南工程学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教务系统,将18名学生的63门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2022年9月,陈婧婧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彭卓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婧婧、彭卓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道路与交通工程系原副主任喻杰更换试卷、泄露试题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等问题。2014年至2016年期间,喻杰利用专任教师、考试阅卷人等便利,多次通过更换试卷、泄露试题等方式帮助学生考试及格过关,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17年12月,喻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

3.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系专职教师(副教授)夏训嘉隐瞒学生考试舞弊行为、篡改考试成绩并向学生索要钱物问题。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夏训嘉受某学生请托,为其在考试中舞弊行为进行隐瞒和“运作”,帮助其逃避学校处分,并借为其“消处分”“改成绩”索要钱物。2018年12月,夏训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

4.湖南理工学院党委委员、党委统战部部长向江等人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实施舞弊行为问题。2019年湖南理工学院数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期间,向江受人请托,与时任数学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江五元等人,在阅卷过程中实施舞弊行为,帮助某考生获取研究生入学资格。2021年1月,向江和江五元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考生当年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5.湖南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张长明等人篡改学生成绩问题。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长明为帮助某考生通过学校“专升本”考试,先后请托学生成绩管理人员杨岱川、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务科研办副主任王勇刚予以关照。杨岱川对该考生第一学年多门考试成绩进行篡改,王勇刚在“专升本”考试成绩复核中给予其三门课程“关照加分”。2018年10月,张长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岱川、王勇刚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郭文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问题。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郭文池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伙同两名校外人员,为一批想进入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读书但成绩不好的学生寻找代考的“枪手”,在学院举行的单招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并借此收取“活动经费”。2018年7月,郭文池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文池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7.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设计学院原党总支书记黄国军等人违规操作学生“专升本”考试谋取私利问题。2015年至2019年期间,黄国军接受他人请托,先后伙同招生就业处原副处长张松志、教学督导室原主任兼教务处副处长符燕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操作“专升本”考试,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23年6月,黄国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张松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符燕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三人违纪所得财物予以收缴。

8.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专职教师吕永梁向相关利益人泄露试题问题。2019年4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举行湖南省单招综合测试期间,吕永梁利用监考老师身份便利,私自拆封试卷并拍照发给某相关利益人,因考生未能将手机带入考场而作弊未成功。2019年9月,吕永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以上8个案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命题阅卷、主考监考、成绩管理和招生录取等环节。他们有的是无原则接受相关利益人的请托,拿招生考试“私相授受”做人情;有的是明码标价搞“分数卖钱”和招生运作,通过篡改成绩、招录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收取“活动经费”;有的是监守自盗,参与和组织考试舞弊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他们的行为践踏了教育公平,损害了高校招生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侵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已全面铺开,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及教职员工务必从上述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招生考试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监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内容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简介 该《办法》分总则、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附则4章20条。

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三】如何破解高校招生录取领域反腐难题

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多发,招生录取领域成为高发地带,不仅直接侵犯高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带坏校园风气,诱导学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而且严重损害教育公平,啃食群众的获得感,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社会危害极大。

高校招生录取腐败点多面广

招生录取领域的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自主招生、特长生、保送生、单独考试研究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学生转学、转专业、评奖评优、补录等重点部位。比如,有的在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考生家长巨额贿赂,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考生篡改试卷分数,使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被录取,如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原院长张军案;有的在学生升学就业、调换专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如山东科技大学原校长任廷琦案;有的以捐资助学之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的北航教师庞宏冰等人向定向生家长索贿案;有的降低要求在学历学位问题上搞“私人定制”,向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干部授予学历学位,如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学历“注水”事件等,不一而足。高校招生录取领域腐败易发多发,既与近年来一些高校招生自主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关,也存在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偏松偏软、反腐倡廉教育实效不足、部分人员法纪意识淡薄等原因。有效治理高校招生录取领域腐败,坚决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应立足新形势下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腐败的特点和成因,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努力取得更大的高校腐败治理成效。

遏制招生录取腐败易发多发势头

针对高校违规招生录取领域的腐败问题,应从专项治理入手,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腐败易发多发势头。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巡视教育部党组和31所中管高校党委)反馈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高校违规招生录取问题专项治理。可以先从中管高校开始,以后逐步推开到省管高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督查高校是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招生录取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考试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试题泄露和考试舞弊情形,以及是否存在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突破公示优惠分值录取、降低标准录取、录取时变更专业等违规行为,查处一批违规违纪问题,通报一批违规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的典型案例。对治理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多发的高校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单项招生资格或全部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夯实治理责任。要通过专项治理,坚决整治高校招生录取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强化标本兼治,有力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让群众对教育公平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针对招生录取领域高校领导干部腐败问题,有必要建立“防火墙”,为高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划出“红线”。建议教育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高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为维护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和教育公平提供制度保障。除因履行职责需要、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招生录取情况之外,禁止高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无论是依规过问还是违规干预、插手,招录工作人员都应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强化对招录工作人员的法纪约束。高校党委应当每年度研究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的情况,对于违规干预、插手招生录取活动特别是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事实上,一些高校人员在招生录取领域栽跟头、搞腐败,大都与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滥用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比如,以前一些高校对特长生的界定把握较严,但慢慢就松起来,一些莫名其妙的“获奖”也视为有特长。诸如此种特殊类型招生存在一定弹性,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一旦审核把关不严,就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出现。因此,高校要认真梳理分析各类型招生特别是本科各项特殊类型招生中的相关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严格规范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组织、录取行为,完善和细化相关资格条件和评价标准,消除标准模糊的有关规定,尽可能细化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审核、招录过程和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从高校招生录取领域的腐败案例来看,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往往分管招生工作时间过长或者在招录重点岗位上长期任职,形成思维定势,从而把部门或岗位当作“自留地”,为以权谋私、违规干预或插手招录活动创造便利。定期调整分工和轮岗交流,既可促使领导干部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能力,而且有利于他们摆脱关系网和利益圈的困扰,尽早发现招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大大减少高校领导干部在招生录取领域腐败的几率。鉴于此,建议高校出台相关办法,对于分管招生工作的高校领导干部满三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在招生录取重点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应当轮岗交流。高校招生录取领域权力相对集中,被“围猎”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将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负起监督责任。要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通过查阅资料、调取录像、个别访谈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招录工作纪律的行为,对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的人员予以问责,保持震慑常在;要做实日常监督,督促学部院系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加强考务管理和录取进程监管,特别是对一些师生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营造阳光公正的招录环境

信息不对称是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高校要从腐败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好各项招生尤其是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公开透明工作。高校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名单等招录信息,不断扩大招录信息公开范围,完善各项招生特别是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评价标准、考试成绩、录取名单的公示和监督制度。同时要畅通师生和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招生、公正录取,确保教育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招录权力的“异化”和“利益驱动”。同时,高校要健全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要根据高校人员的心理特点和工作实际,重点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权力观和廉政警示教育,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到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为鉴,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做好招生录取领域反腐倡廉教育经常性工作,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引导高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观念,筑牢思想堤坝。要结合高校腐败案件查处、招录工作启动前夕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因时利导,早警戒、早提醒、早教育,为高校人员打好“预防针”。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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