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二】是出差还是旅游?“解密”违规旅游那些事儿
01
有些人的旅行,却搞成了违纪。
3月14日,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违规旅游典型问题——
有人借考察之名,去厦门游玩,费用在单位报销。
有人说是参加培训班,却在三亚玩了一圈。
有人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到广西崇左德天瀑布、北海银滩、桂林漓江等景区游玩,还有人带着家属,旅游费用由企业支付……
安徽的通报并非今年首例。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典型问题。
这些年,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铁规矩、硬杠杠之下,明目张胆公款旅游的现象已经少了很多。
但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搞起了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比如“借壳游”、“顺带游”、“夹私游”……手段翻新,日益隐蔽。
违规旅游,很多都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典型案例。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针对借培训考察之名公款旅游等行为,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安徽省纪委监委从“小切口”入手,梳理近年来查处的违规旅游案例,总结出一些特点:
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情况来看,违规旅游发生时间节点大都在春、秋两季;借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展会之名违规旅游问题较多;一些领导干部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服务企业等工作中与私营企业主亲清不分,有的违规接受私营企业旅游活动安排,有的主动要求企业安排旅游或支付旅游费用。
02
什么样的旅游,属于“违规旅游”?
最常见的是公款旅游,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有人直接花公款——
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某小区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带着小区党员去北京旅游,名义是考察红色景点。费用由每位党员自费1000元,余款9720元由党员累积金开支。
党员累积金,是历年来该小区支部党员自愿上交,作为党员活动资金使用。王某某将小区4名党员上交1.2万元党员累积金存于个人账户,用于党支部活动经费。后来在组织小区党员到北京旅游时,部分费用从党员累积金开支。
2022年11月,这9720元支出已退回至小区集体账户。12月,王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有人旅游过后虚列支出,套取公款——
今年2月,四川省泸县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出公差时借道旅游、虚报差旅费再私分的案例。
2021年6月20日,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四名干部去稻城县支援帮扶和工作交流。在稻城县报到交流后,他们开启了丰富多彩的行程:先后到稻城县城周边的海子山、香格里拉镇、稻城亚丁景区借道游玩。
回来后,周某填报了自己和同伴的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又以未出差的张某名义虚报了755元。款项到账后,周某扣除垫付的费用,将剩余的钱和其他几个同行人员均分。
结果,2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人被诫勉。
有人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浙江仙居某社区的一次“学习考察”,出动了68人,花费57990元。
这么大的阵仗,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经过调查,该社区在外出考察学习期间借机公款旅游问题浮出水面。
据时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张某某回忆,当时社区会议上,有个别党员建议“平时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既然出去了就放松放松,到附近旅游景点参观参观。”
会后,张某某与一家旅游公司协调路线,确定第一天考察路线为某街道,第二、三天则去各景区游玩。“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57990元由村集体资金支出。
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
2018年5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在东阳和磐安两地考察过程中,未按镇党委审批意见,擅自改变行程、延长考察期限,并赴药材市场、夹溪十八涡景区等与考察无关的地点游览,共花费2.6万余元。时任杭坪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超出标准的考察经费9768元已清退。
除了公款旅游,另一类典型的违规旅游问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比如,借公务之机违规旅游并安排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费用,或者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
湖北省枝江市村民陶某实名举报董市镇新周场村村党委书记周某,说他公然带头接受旅游和宴请安排,建议严查!
调查发现,某化肥销售中间商杨某为争取到新周场村“两委”班子的支持,获取更多化肥销售的业务,盛情邀约该村“两委”班子前往荆门某化肥生产公司考察水稻、脐橙等配方肥料技术与供应服务。
在为期1天半的考察中,杨某特意安排了专车接送、包吃包住、水上乐园游玩等“一条龙”服务,并支付了整个行程产生的费用。
周某为自己辩解:“安排外出考察也并非私心,都是考虑到给村民拿到更低的肥料价格,更好地发展村集体经济,况且我们与该公司并没有正式合作,此次考察费用也未动用村集体资金,我认为不算违纪。”
“到水上乐园游玩也是考察内容?所有食宿费用都是企业承担也符合外出考察要求?”核查人员当即出示了进餐、住宿、水上乐园门票支付记录等证据,周某哑口无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最终,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考察的其他6名村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批评教育处理,并清退了违纪款3211元。枝江市还利用该案例开展了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警示教育。
03
披上马甲的违规旅游,该怎么辨认?
江苏省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举报和票据查证,查出了一起隐蔽的以外出招商为名绕道旅游案例。
邳州市纪委监委曾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闫某存在公款旅游问题。
核查组通过座谈走访、梳理该街道近三年财务账目,排查出多笔去外地招商的报销凭证,经对比分析发现2017年11月的一笔外出招商账目存在异常。
此次招商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但报销凭证中却没有相关住宿发票、机票等票据,有一张广告公司代开的广告费用发票时间与以上招商活动相吻合,相关款项没有汇入该广告公司。
“从时间上和发票的报销形式看,很可能存在绕道旅游、搭车旅游的问题。”核查组人员通过分析得出初步判断。
调查发现,闫某在招商结束后,擅自改变行程进行搭车旅游、消费购物,返回后,闫某授意工作人员通过其他票据加支的方式报销了此次费用7万余元。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闫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2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全部予以追缴。
各地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提升发现问题本领上下功夫。安徽省纪委监委除了用好信访举报等常规渠道外,注重创新方式方法:
创新大数据监督,协调税务部门紧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涉旅行社、培训等发票信息,筛选出可疑数据;
聚焦公务活动报销信息,对公务活动报销凭证进行核查,重点关注组织外出计划安排、实际路线、公务行程等细节……
四川省古蔺县纪委监委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媒体反映、入户走访、大数据信息排查等方式,设置基层“四风”观测点,不间断监测“四风”新动向新表现。
在这个春暖花开的日子,带着家人出去转转,是很美好的生活体验。但游玩不能触碰底线,借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慷公家之慨、行个人之乐,就会出问题、受惩处!
【内容三】因公出差违规旅游典型案例
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因公出差违规旅游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近年来,随着纠治“四风”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得到有效遏制,但依然有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借培训等出差名义搞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反复性顽固性、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公司纪检机构决定对借因公出差之名组织公款旅游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进一步引导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鉴、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案例警示】
1
淮北市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陈某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等问题。2021年3月,陈某带领辖区内多个基层卫生院负责人到广西玉林学习考察。其间,陈某等人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安排,先后到广西崇左德天瀑布、北海银滩、桂林漓江等景区游玩,其中部分人员携带家属,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8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2
四川省某公司财务总监朱某等人借培训之机,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违规报销旅游费用等问题。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朱某、杨某(另案处理)按照工作安排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培训。两人提前3天出发,延迟2天返程,培训之外前往该地旅游景点游玩。培训结束后,两人违规报销公杂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790元。2021年5月,朱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已全部收缴。

3
芜湖市某行政执法督察支队朱某等人以考察之名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2020年9月,朱某带队,一行9人以学习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为名赴福建厦门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2021年10月,经朱某同意,该单位3名工作人员借公务之机在湖北武汉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2022年12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以案释义】
对违规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当前,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款旅游,费用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主要表现为: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由其他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支付费用旅游;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有的借参加其他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以上两种情形,无论是公款旅游,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都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公款旅游问题的处理,要聚焦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对带队负责人、参与人员作出精准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等情形的,也应视情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不用本单位公款支付旅游费用,转而参加所管理企业、其他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对此也应严格执纪问责。
对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款或自费,都应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应认定为公款旅游问题处理。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对此类情况,应着重审查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机旅游。

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