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资讯聚焦“新型腐败”有关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腐败问题在高压态势之下改头换面、树倒根存,呈现隐形变异新动向。我们必须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精准发现、有效查处、深入纠治“穿隐身衣”“打擦边球”的腐败问题,全面有效进行预防、发掘、跟踪和惩治。
【内容一】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中纪委将把惩治“新型腐败”摆在突出位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 新型腐败更多地属于“腐败增量”范畴。一方面,新型腐败是新形势下滋生的腐败类型,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腐败;另一方面,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再加工再升级,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
● 治理新型腐败需要创新反腐败思路,既要坚持对新型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坚持运用改革策略解决新型腐败问题,又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治新型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对新型腐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通知》,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反腐败研究专家指出,“新型腐败”的提法首见于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其与“隐性腐败”并列提出。可以预见,未来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摆在突出位置。
专家认为,新型腐败更多地属于“腐败增量”范畴。一方面,新型腐败是新形势下滋生的腐败类型,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腐败;另一方面,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再加工再升级,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因此,治理新型腐败需要创新反腐败思路,既要坚持对新型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坚持运用改革策略解决新型腐败问题,又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治新型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对新型腐败。
传统腐败新型腐败交织
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时间回溯到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其中一个表现是,“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2021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消息,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慧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通报消息称,朱慧民“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与不正之风交织的典型”。
朱慧民,出生于1966年,2000年1月进入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工作,此后20年一直在光大系统任职,曾任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2018年6月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9月,朱慧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今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披露称,朱慧民利用审批贷款、投资公司、提供融资等干预插手私营企业投资项目,采取向涉案企业投资入股的合法“外衣”,以小博大,从中牟取巨额利益,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手段隐蔽。
此外,他在以权谋私时多通过专业操作将贷款、融资、投资行为等披上合规合法“外衣”,涉及代持亲属数十人、隐匿资金账户近千个,资金往来关系复杂。
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发布了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隐性腐败、新型腐败的典型案例,案例之一是湖南省长沙市副市长李晓宏借贷收息受贿案。
2004年至2015年,李晓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牟取利益。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其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上好处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看来,这释放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强烈信号。
“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背景下,仍有一些腐败分子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胆大妄为搞腐败,改头换面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充分说明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永远在路上,今后要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惩治摆在突出位置。”彭新林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从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意味着这将成为未来5年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意味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较为严峻复杂,需要从整个反腐败的战略部署角度去解决,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仍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广发银行天津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赵勇,利用职务影响力低价购房;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广州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苏泽群,退休后以提供咨询服务名义收受他人财物……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通报信息,这样的用语时有出现。
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总结了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情况:
——有的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属充当“台前木偶”,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
——有的通过“期权”变现谋利,与不法商人达成默契,办事时口头约定、心照不宣,有需要时或退休后再行兑现。
——有的以“雅好”“雅贿”谋利,收受文物、字画、工艺品,或者高价“咨询费”“评估费”。
——有的披上“隐形外衣”,打着“借贷”“投资”“委托理财”的幌子大肆敛财等。
彭新林认为,相较于传统型腐败,新型腐败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多样,腐败手段日趋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很少表现为直接的权钱交易,而主要表现为伪装成市场交易型腐败、披上“合法”外衣型腐败、间接受贿型腐败、利益输送型腐败、利用影响力型腐败、设置“防火墙”型腐败、权权交易型腐败、“借鸡生蛋”型腐败等形式。
在庄德水看来,新型腐败有特定的行为特征和发生规律。
庄德水观察发现,从发生特点上看,新型腐败具有隐蔽性。腐败主体为了掩盖权钱交易事实,以各种名义特别是市场交易形式淡化权钱交易性质。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一手批扶持资金、一手购买原始股,以其妻子名义签订原始股委托持股协议。
“新型腐败具有迷惑性。腐败主体利用制度监管漏洞,或偷换概念,或移花接木,利用职权间接谋取利益。”庄德水说,再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文民实际拥有房产36套,但这些房产登记在他家人甚至售楼人员的名下。此外,新型腐败具有期权性。
庄德水认为,说到底,新型腐败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新型腐败不管以何种表现方式存在,或者攫取腐败利益的外在形态有何种变化,本质上仍然是以权谋私,其危害性更大,潜伏期更长,调查取证和查办难度大。”彭新林说。
在庄德水看来,新型腐败更多属于“腐败增量”范畴。一方面,新型腐败是新形势下滋生的腐败类型,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腐败,其危害更甚更烈,潜伏期更长;另一方面,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再加工再升级,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
运用科技应对新型腐败
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出战略部署,如何贯彻落实?
在彭新林看来,需要对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保持清醒认识,即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又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应当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关键要在落实好“常”“长”两字上下功夫,做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在庄德水看来,治理新型腐败需要创新反腐败工作思路,首先是要坚持对新型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实行“零容忍”,一方面要着力铲除新型腐败赖以存在的土壤,深挖新型腐败背后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切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通道,压缩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另一方面要突出反腐败重点领域,让党规和法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在策略上,庄德水建议,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解决新型腐败问题。当前,既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之中,切实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又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反腐败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等方面问题。
“一体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庄德水说。
彭新林建议,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破除不合时宜、质效不高的制度性梗阻、机制性障碍和制约统筹贯通的堵点难点,并及时固化改革成果。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效果,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在手段上,庄德水认为,还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应对新型腐败。比如,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研究新型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深度分析权力运行全过程,建立权力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大数据分享云,在纵向上分享各级政府信息资源,在横向上分享司法、税务、交通、金融等信息,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评估腐败交易。
“要适应新型腐败的发生特点,以及当前法律适用、监察执法方面面临的现实难题,尽早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对现行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庄德水说。
【内容二】严查利用“代理人”贪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贿犯罪突破了以往直接收受财物的形式,出现了新的手段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传统腐败的主体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而新型腐败则延伸至其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个别领导干部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亲属或其他“代理人”“第三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
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下属、家人亲友等
父亲经营茶叶,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径山派出所原副所长祝华荣便以此为托词,持续向管理服务对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兜售所谓的“龙井茶”。2012年至2021年,祝华荣通过这种方式受贿100余万元。2022年5月,祝华荣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外甥等亲属往往也会被贪腐分子当作“挡箭牌”。
“如果组织没有发现,他就堂而皇之把受贿款收入囊中;如果组织发现了,他就咬定这是支付给庄园的苗木款。”办案人员介绍,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二级调研员黄开旺承包了一处庄园,主营苗木、家禽和鱼塘,由外甥在“台前”打理。老板田某某曾通过签订虚假购买苗木合同等形式,向黄开旺行贿27.65万元。2022年3月,田某某被刑拘,黄开旺担心事情败露,便安排外甥以庄园名义起诉尚有部分苗木款未支付的这家公司,企图将受贿款“洗白”。2022年11月,黄开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受访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表示,从近年查办案件情况看,个别公职人员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亲友等。
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风头正劲,眼看着一些同行薪酬大幅提升,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李霖开始贪欲膨胀,向合作的服务商、供应商索要贿赂。2018年到2019年间,他从朋友圈挑选了两个较为“听话”的朋友,以其名义先后成立了3家所谓“科技公司”并实际操控。
2019年,李霖利用手中职权,促成了与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一份价值1500万元的业务合同。事后,李霖向对方公司负责人朱某暗示把一半的合同款作为“回扣”,并要求对方分别与3家第三方公司签订总金额742万元的“服务合同”。这3家公司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员工,更未提供任何服务,这笔“服务款”实际就是贿赂款,都落入了李霖的口袋。
2021年初,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李霖受贿总金额达1900万元,仅利用3家“影子公司”就疯狂敛财1400万元。2022年11月,李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合作经商型”受贿,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多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就是利用“代理人”受贿的典型。刘勇让同学沈某某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
“刘勇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敛财,自己则在‘后台’利用手中权力为老板提供帮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权钱交易的‘白手套’。”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徐合平介绍,“查办此类案件,办案人员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复杂的表象查清背后权钱交易的本质,重点关注被调查人的亲属圈、朋友圈等社会交往情况,围绕大额消费等情况反向追查资金来源,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
“所谓‘代理人’或‘第三人’主要有三类,与受贿方的密切关系依次减弱,第一类是与受贿方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信任度最高,往往是利益共同体;第二类是亲属、同学、战友等关系相对密切的群体;第三类是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受受贿方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贿赂。”江苏省金湖县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相关负责同志说。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陈伟聪介绍,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部门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材料评估、鉴定等,有可能出现部分领导干部帮助中介机构出面站台,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高昂“中介费”的情况。在某工业用地土地收储过程中,台州市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周某、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邵某伙同某中介机构张某,共同出面接受企业宴请,周、邵二人称张某对于土地收储事宜内行,可放心交其办理。张某收到“中介费”后,随即与周、邵二人按比例分成。
二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一些领导干部要求或接受企业给其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薪酬或企业代为支付社保基金等。如三门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承诺将其妻子陈某虚挂公司保险代理人领取“返点”后,帮助该公司拿到三门公交分公司46辆新车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随即以“保险手续费”返点方式支付给陈某19万余元好处费。
三是“合作经商型”受贿。有的领导干部以“干股”方式入股,按照“分红”名义获利受贿;有的虽为实际入股,却由请托人出资,双方“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经商”。
一些手段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本人直接出面收受贿赂的少了,很多是通过“代理人”或“第三人”输送利益。
对此,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认为,随着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办法更多,加之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一些“直接式”手段不灵了,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领导干部与部分特定关系人往往是利益或感情共同体,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心理,相互利用各自的权力或便利条件,形成‘你替人办事我替你收钱’的‘默契’,而不直接收受财物往往更容易让他们在思想上自我麻痹,觉得‘不直接拿钱就没事’或‘只是人情往来’。”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金涛说,“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未利用职务之便’等进行‘切割’,企图为自己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找借口。”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荣华则从四方面总结了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扭曲变形,涉案当事人平日里好面子、虚荣心强、追求奢华生活,忘却初心使命。二是纪律教育不深不实,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学习,在平时的组织学习中走过场,教育方法措施简单潦草,纪法边界不清、底线意识缺乏。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因涉及利益巨大,部分领导或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有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装糊涂、留缝隙。四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相关党委没有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作风建设、防治腐败、教育管理之责,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听之任之,最终酿成大错。
始终牢牢把握权力监督这一主线,强化权力制约,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尽管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竭力披上“合法”外衣,伪装成市场行为,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落实“常”“长”二字上下功夫。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由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开展“室室”联动会商研讨会,定期对新型腐败典型问题、表现形式、深层原因、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同时,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大数据分享云,运用司法、税务、交通、金融等数字化平台,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评估腐败交易,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全程跟踪、捕捉线索、“回头”整治。

江苏省涟水县纪委监委搭建行受贿监督数据比对模型,动态采集“代理人”“第三人”相关信息,通过交叉比对、关联比对,精准研判捕捉问题线索,切实提升审查调查质效。图为近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大数据查询研判中心对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讨论。邵国威 摄
针对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的问题,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加强与组织、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运用大数据监督等科技手段,围绕本人与亲属的银行流水异常、通信联络异常、股东身份异常等各类异常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发现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为亲属企业牟利等问题线索,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形成从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到整改问题的工作闭环。同时,制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可为”“禁令”“倡导”三张清单,禁令清单明确列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向企业借款借物、揽储揽保、承揽工程等10项禁止性规定,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内容三】敲警钟!“逃逸式腐败”最终逃不掉
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年度十大反腐热词,其中就有“逃逸式”辞职。所谓“逃逸式”辞职,作为腐败的新变种形式,并没有多么高明的手段,只不过利用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拉长腐败战线,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逃避监管。
鲁迅先生曾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如何斩断“逃逸式腐败”的后路?推荐阅读《人民论坛》杂志文章。

“逃逸式腐败”的四种类型
“逃逸式腐败”有别于正常的党政干部的退出机制,是一种带病离职的形态,提前退休或辞职只是行为人放出的烟雾弹,企图蒙混过关、安全着陆、逃避监管。实践中逃逸式腐败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不同,可表现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提前筑巢”,利用权力余温拓展商业版图,实现政商通吃的旋转门。这类逃逸式腐败的当事人多为主管某一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广结人脉,在政商领域左右通吃、纵横捭阖。这类领导干部由于其官场经营多年,利用上下级之间的裙带关系,积极扶植自己的亲信,进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把持着行业资源的政府审批、行政执法等实权部门。在时机成熟时,这些领导干部便华丽转身为商人。有的到关联公司控股;有的直接开设公司;有的扶植代理人作隐名股东等,其实是利用在任期间经营的权力圈子为其后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更有甚者,这些“红顶商人”能够直接垄断某一行业或领域,导致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加剧。这类官员及早逃离官场的动机多是急于发家致富、下海捞金。他们为官多年所积累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力,使得他们更容易获悉政府内部信息、竞争对手商业资讯等,这类官员“下海”后将这些权力资源直接转化为私益。还有的领导干部积极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在其离职后遥控公职人员为己服务,保证“权力过期但不作废”。第二类为“洗钱套现”,利用从商名义进行洗白,实现贪腐黑金的合法化。这类提前隐退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通过大肆贪腐,积累大量的不义之财,但是慑于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等党规党纪的严格要求,不能明目张胆地“露富”,但又急于套现,平日里则表现为“两面人”,表面上艰苦朴素,背地里疯狂敛财。为了最终实现财富自由化,这些领导干部提前下海,从体制里面走到体制外面,希望通过借助正当的商业经营活动为幌子,实现变相洗钱的目的。
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某某提前退休,姜某某提前上岸的背后其实是想着“套现洗白”的非法目的。姜某某在任职“一把手”期间,在工程承揽、施工纠纷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巨额贿赂。他之所以提前退休,因为这样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把贪腐的黑金用于经营其成立的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中,达到黑金洗白的目的。
第三类为“平安着陆”,怕东窗事发,而一走了之,妄图实现人走“察”凉。这一类型逃逸式腐败有别于其他贪腐类逃逸,而是指那些“带病官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过程中,担心其违纪违法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而直接“封金挂印”,实则提前跑路。这些带病离岗离职的党政干部,平日里就活得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平日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他们企图通过提前解职来换取“安全上岸”,幻想着拍屁股走人后,旧账或可“一笔勾销”。
例如,2022年,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某某被查。2019年,58岁的江某某尚未到龄即主动辞职。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其在任期间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怕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最终想通过逃逸方式实现软着陆。
第四类为“期权腐败”,权钱交易在任不收卸任收,放着长线钓大鱼。这种类型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但不急于变现贪腐利益,而是双方商议待其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期权腐败的主要特点在于,腐败贪官不是采取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腐败方式,不直接接受财物,而是先办事、后拿钱,在其退休或辞职之后再变现,这种腐败形式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导致监管变得更加困难。期权式腐败多滋生于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对行贿人“预期性”照顾,行贿人给予“结项性”回报。由于期权交易手段更加隐蔽,腐败潜伏期拉长,受贿人更加肆无忌惮,贱卖国有资产、高价收购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长线变现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花样繁多,有的通过挂名董事、经理形式收取酬金;有的取得对应股份形式套现;有的通过安排亲戚、朋友收受好处。
比如,陕西省宝鸡市人社局原副局长何某某利用职权之便为两家医院在医保审批、恢复上“打招呼”,当时便拒收受贿款项,但却与行贿者形成口头约定:“现在收钱不妥,等以后退休了你再扶贫吧”,他最终受到司法追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逃逸式腐败”具有四个典型特征
一定时期以来,逃逸式腐败问题呈现出多发态势,金融、保险、行政审批等领域都容易出现问题,对于继续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出了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透过“逃逸式腐败”现象,可以看出监督巡视稍有松懈,腐败就会乘虚而入,反腐重拳高压之下仍然有顽固分子蠢蠢欲动、挖空心思、创造腐败新花样,甘于被围猎,不惜铤而走险。
作为新型腐败形态,逃逸式腐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潜伏周期较长,监管环节容易脱节。在实践中,这类领导干部的腐败事实大多是在其辞职或退休之后才被发现的,腐败具有长周期性。在其任期之内,传统的监察巡视、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很难发现问题线索,导致这类群体容易蒙混过关。有些腐败分子很善于伪装,在任期间装清贫,生活简朴,树立了清廉的人设。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腐败倒查机制的设置,退休已经不再是护身符,比如,2020年,内蒙古掀起了煤炭资源领域问题专项整治风暴,力度与广度前所未有,违规违法问题倒查20年,这些被查办者中几乎包括了各级别官员。有的办完退休手续的同年就被查,有的被查时已退休18年。其中,有的腐败问题发生在退休前,有的腐败问题延续到退休后,他们“退而不休”,继续依靠“权力余热”进行腐败。“阳光之下,每个人都会留下影子。”但也要承认,逃逸式腐败的长周期性确实给侦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二,钱权交易分离,腐败手法更加隐秘。有别于传统贪污受贿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方式,逃逸式腐败更加隐秘,更难受到监管。有的领导干部退下来之后,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充当“提线木偶”,代收其在任期间的权力回馈的好处。有的离职后,通过“投资”“借贷”“委托理财”等形式逃避监管,把在任期间的权力寻租转化为离职后的正当商业往来。有的离职后,以技术服务、咨询专家、讲座报告等多种形式为其他公司站台唱戏,这些公司也都心领神会,给予其过分夸张的酬劳,其实是延期兑现其以前任职期间的承诺。
第三,政商身份混淆,败坏正常营商环境。逃逸式辞职后,多数官员迅速实现了政商角色的转换,其实是保留着权力的余温,为其垄断巨额经济利益服务。因为在任期间,这些领导干部大多主政一方,控制着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在其退休前,他们就已经提前筑巢,通过成立公司企业的形式利用其影响力,继续控制地方和行业的某一领域,这进而导致“为官独权、为商倒货”的官倒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行业领域的营商环境。最典型的事例就是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某某腐败案。张某某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提前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的腐败典型,政商旋转门一开一合,权力与资本深度勾连。
第四,贪腐形式更加隐蔽复杂,多数披着合法外衣。逃逸式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升级版,是新形势下滋生出来的腐败类型,常常披着合法外衣,掩盖其背后的真正目的,伪装性、长期性、潜伏性更强,给腐败惩治与预防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某被开除党籍,其处分通报中特别指出其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长期“风腐一体”,不收手、不收敛,继续恣意敛财。逃逸式腐败的存在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尽管高压反腐的力度不减,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一些腐败分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实践中,新型腐败形式还会不断衍生出来,腐败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制度监督仍然存在纰漏,腐败查处的手段方式还需要科学精准化。
如何惩治“逃逸式腐败”?
逃逸式腐败的本质终归还是权钱交易的公权私用腐败,只不过变换了腐败形式,使其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了监管时间差、制度短板、信息阻滞等因素,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但是,只要我们坚持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意志不动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分子必将现形,无所逃遁。遏制逃逸式腐败的滋生泛滥,其应对之策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强化源头治理,净化腐败滋生土壤。“为将之道,当先治心。”腐败问题的出现,关键还是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现了松动。“公权私用”是腐败的成因,也是腐败的源头。信仰迷失者,常有歧路彷徨。坚定理想信念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祛除病菌、远离贪腐的最为紧固的“防火墙”。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彻底消除腐败之风的泛滥,必先净化腐败滋生的土壤。遏制逃逸式贪腐现象,也需要找到病灶,清除不良的腐败环境。基于上述考虑,源头治理的首要对象就是关键少数,特别要关注即将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特别加强这类群体的党性教育,把握退休群体的廉洁风险点,防范“权力余温”引发的腐败。其次要培育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防范权力与资本的深度勾连,斩断腐败利益链条,特别要关注退休官员的商业活动行为。再次,坚决防范“破窗效应”,发现一起腐败,就要查处一起,不能把离职和退休作为其豁免不法行为的挡箭牌。最后,关注逃逸式腐败频发的重点领域,只要存在着权力集中、资源富集、资金充盈的领域,腐败分子一定会绞尽脑汁地设计腐败方式,需要从源头上斩断腐败通道,强化审计与监察。
第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执纪实效。关于党员干部离职后任期回避的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党规国法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现有制度规定尚无法有效防范逃逸式腐败的出现,因为腐败分子仍然可以在腐败时间、受贿形式、非货币腐败等方面钻制度漏洞,规避党纪国法的监管。针对逃逸式腐败这一类新型腐败形态,监督执纪要想真正发挥实效,需要在监督制度的创新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延展监督时限和监督范围。“三年两不准”的从业禁止规定是防范性制度,主要用于预防退休党员干部产生公权私用的利益冲突,但不能误读为执纪监督有期限、有边界。对于腐败来说,我们坚持“零容忍”,一朝腐败,终身追责。二是强化腐败惩防力度,行贿受贿一体查办。当前对行贿人的惩处手段有限,行政处罚、资格准入限制、经济制裁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进行处置的机制相对滞后,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退休党员干部的监管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可推行退休党员干部的廉洁档案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等,防范执纪监督末端脱节。
第三,提升反腐技术,应用大数据精准靶向腐败。面临信息化、网络化的新时代,腐败手段科技升级,传统监察手段也需要增加科技含量,以高科技的监督有效应对高科技的腐败。像逃逸式腐败这一类新型腐败,由于其长期性、隐秘性的特征,再加之一些新技术手段的加持,监管难度增大。比如,有的腐败分子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数字支付替代现金交易逃避监管;有的通过影子公司、隐名股东等形式逃避审计监督。而纪检监察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在数据联通与整合过程中挖掘隐秘线索,进行全方位排查,以海量数据对比,找到问题线索。在实践之中,纪检监察大数据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北京市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中心存储的车辆行车轨迹信息和公车号牌进行了数据比对,五分钟就完成了市属单位公车的检查,发现了个别涉嫌公车私用的情况。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巡察大数据平台,发现有地方漏发扶助金的问题。
第四,加强以案示警,普及党规国法教育。警示教育是严明党规国法的重要抓手,以学促廉、以案明纪,可以时刻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要心怀戒惧、行有所止。许多逃逸式腐败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淡漠,对党纪与国法认知不足。有些人甚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到制度红线,自以为是合理避规行为。通过警示教育的现实说法,用好用足用活反面教材,能够起到镜鉴作用,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警醒多数的效果。针对逃逸式腐败这类新型腐败,警示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数据案例库、编写典型案例手册、拍摄专题纪录片、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丰富警示教育形式,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举一反三、自省自察、严于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