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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2年第28期】大宗物品采购/采购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这三所省属高校的3名党员干部因采购违纪受党内警告处分/画说违纪 | 漠视采购规矩终害己

本期“以案说纪”聚焦大宗物品采购有关内容。大宗物品采购领域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是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地带。为强化警示教育,我们收集了六起涉及采购领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学校广大教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单位也要加强对采购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采购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内容一】采购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违规插手干预采购工作

2012年至2019年,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党支部副书记、主任王某某,受在工作中熟识的某彩超设备代理商范某某的请托,在妇幼保健院彩超设备采购招标中,利用自己具有确定设备型号、价格、参数等招标条件的职务便利,在招投标询价阶段使用该公司彩超,并帮助范某某完善招标文件,使得范某某公司先后5次中标,致使其他企业失去公平竞争机会。王某某先后收受范某某回扣共计53万元。2021年4月,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2021年7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未按规定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案。2013—2015年,讷河市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30台(套),价值422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采取委托第三方竞标方式采购;购置医疗设备112台(套),价值3383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通过自行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2017年9月,齐齐哈尔市纪委分别给予时任院长冯某某、原副院长刘某某、原设备科主任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未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

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中煤五建公司某单位采用询比价方式共组织了4次钢材、道轨及焊管等工程材料的采购工作。4次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均为3家相同单位,其中2家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围标行为明显。该单位未审查供应商资质,也未深入审查3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联关系,供应商资质审查不到位。2018年4月,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处长张某某、经营处长徐某提醒谈话;对时任物资供应科科长李某某批评教育,副科长党某某诫勉谈话。

4.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

2014年9月至10月,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沙小学校长樊某某在学校采购工作中,未认真对采购物品询价,致使学校采购的花池护栏、实木椅中标总价高出市场评估价32.15余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县纪委监委给予樊某某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的严肃处理。

5.未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020年,四川省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了一批彩超等医疗设备。在卫生院和成交供应商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未体现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响应的无条件更换新设备的情形、保修期后终身维修、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人员名单等内容,且售后响应时间和维修时间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1月,井研县财政局对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对采购合同内容把关不严

2018年11月,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大观镇欣禾社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了该社区村道维修项目的中标候选单位,并按照程序公示三天。时任大观镇欣禾社区主任王某某因疏于审核管理,导致《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错误写为比选会当天时间。同时,王某某在代表欣禾社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书时,对协议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协议中未约定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等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比选会议时间。2020年7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 |  宁波空管站纪委



【内容二】这三所省属高校的3名党员干部因采购违纪受党内警告处分


一、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张平干预招投标问题。2012年至2014年,张平在担任安徽农业大学教材中心主任期间,以教材用户代表身份担任学校教材采购评标小组成员,利用“同等条件下评标小组评委主要以供应商服务态度作为主要打分依据”这一评分原则,对其倾向中标的单位发表倾向性意见,引导其他评标专家打分方向,导致其倾向中标的多家供货商中标,且有其它违纪问题。2017年6月,张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何文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蚌埠医学院学生公寓自助洗衣机服务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7年1月,该院国资处副处长何文在未履行变更采购方式申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方式,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5月,何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原纪委书记段齐干预和插手招标采购问题。段齐在原宣城地区人民医院任职期间,在该医院钢制门招标采购中违反招投标规定,要求投标商多次报价,最终使其倾向中标的公司中标;在彩铝门招标采购中接受招商引资人员“打招呼”,评标时给有报价缺项的某公司最高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2017年6月,段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第一附属医院纪委书记职务。(驻省教育厅纪检组)

来源 | 安徽纪检监察 




   【内容三】画说违纪 | 漠视采购规矩终害己


纪律处分

云和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原主任吴建华在采购辅警被装时,未正确履职,规避政府采购规定,未按程序进行审批、公示、报备,并存在采购被装管理混乱等情况;在县公安局部分装修改造工程中,支付工程款时未核实实际工程量,只是简单的按工程合同进行支付,造成多付工程款,且未及时送审。2021年6月,吴建华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1

 

2015年至2020年期间,云和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原主任吴建华负责采购辅警被装,他不仅未制定年度采购计划,也不进行询价,长期在同一负责人的三家公司进行采购,且在采购过程中规避政府采购规定,未按程序进行审批、公示、报备。同时,吴建华对辅警被装的配发、领用等管理混乱,存在个别民警私自领取被装、为单个辅警多配被装的情况。

 

02

 

  2014年12月,云和县公安局与县城关建筑公司签订云和县公安局二、三层民警餐厅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次年1月,吴建华等人在未核实工程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验收合格,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12万元,超出实际工程款2.043万元。直到2018年11月,县公安局收到工程结算审核单,才收回了多付的工程款。

 

03

2014年下半年,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1月和7月,吴建华等人在未核实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分别支付工程款30万元和5万元,超出实际工程款8.8028万元。2020年下半年,该县在提级巡察时发现该工程尚未审计,此时吴建华才将结算书送审。县公安局收到工程结算审核单后,于2021年3月收回多付的工程款。

 

04

2020年12月,云和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相关线索展开调查,并于2021年4月对吴建华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2021年6月,吴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画外音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缺乏规矩意识,对程序置若罔闻,心存侥幸,想当然地觉得没有中饱私囊就不算违纪。正是因为思想上的松懈、纪法意识的淡薄,才导致了此次错误,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

执纪者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单位办事,必须要依法依纪,讲规矩讲程序。吴建华的违纪行为,究其原因是自身纪法、规矩意识淡薄。党员干部特别是执法者,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纪法观念,增强规矩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依法履职、谨慎用权。

来源 |  清廉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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