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资讯聚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案例。近年来,全国高校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督促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请学校有关部门及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做到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研、廉洁从业!
【内容一】高校教师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高校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为持续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现将3起典型案例进行转发,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做到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研、廉洁从业。
1.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刑
李某,天津某大学教师。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北京某研究所管理人员。
审理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1.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冻结该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某研究所。
3.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某研究所。
4.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某研究所。5.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3. 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截留贪污3000多万
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中国某某大学教授,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
1.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时,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
2.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2008年,被告人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
3.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被告人张某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某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
法院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3.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内容二】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近年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在期待科研工作更快更好地产出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日益关注财政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科研人员应高度重视科研诚信,避免有意或无意间违规,可以通过了解近几年法院判决的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案件以加强警示教育。
一、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一):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刑
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某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套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违规案例(二):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名下房产变价所得资金发还某研究所。如有不足,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违规案例(三):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A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A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A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A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某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A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违规案例(四):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某大学。
二、党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内容三】人民日报:改革力度前所未有——科研经费管理更细更实
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科研经费管理更细更实(深阅读·关注科研经费管理)
本报记者 谷业凯
《人民日报》(2022年03月23日第 04版)
核心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理念。要改革科研项目管理,优化整合人才计划,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有力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政策还需进一步落细落实。科研经费如何用得更合理?记者采访了科研人员和相关专家。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很多科研人员感叹“力度前所未有”。如何打通这些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科研经费如何用得更合理?
优化政策衔接
为过渡期科研项目提供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覆盖科研经费管理的全过程,从预算编制、经费申请、分配使用到拨付进度、监督审计都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一位科研人员表示,以往的预算编制过细过碎。“有的预算书内容较多,调整起来有难度。在政策过渡期,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为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评价提供依据。”
《若干意见》出台后,财政部发布的政策解读中,明确要求《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土化是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地的重要环节。要让新政策真正造福于科研人员,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落细。”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研究员郇彦表示,特别是政策出台之前的科研项目,怎么执行、如何衔接,科研单位都需要做好细则制定。
再比如,《若干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这类人才缺口比较大,“既懂科研、又懂财务的专业人士,人力成本可能也比较高,在科研项目经费中解决有一定困难。”
还有科研人员提出,目前无纸化报销需要继续强化信息系统支撑,特别是数据接口、协议、流程等要更加适应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需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有科研院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包括调整直接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调整间接经费分配比例与用途、制定结余经费统筹使用新办法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还召开专题座谈会,摸清新旧制度衔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并听取科研单位的意见建议。
善用“负面清单”
既“松绑放权”,又“守住底线”
“一个不到10万元的项目,结项时要交9份不同类别的材料”、“要求不许重复填表,审计时还需要原始凭证”。……近年来,一些高校院所在科研经费管理上没有根本性转变,审计过程中采取“问题式”审计,缺乏与科研人员的有效沟通,出现“政策放松,执行反而越来越紧”的现象。
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提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等。
“管理上要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信任,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制度体系的建设,培养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大连理工大学一位基层科研管理人员表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无感式”的监督检查,能够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减少科研人员在这方面的精力消耗。
另一方面,《若干意见》提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将科研经费与信用体系挂钩,划出‘禁区’,明确‘红线’,让科研人员对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心中有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降低管理成本。”这位基层科研管理人员说,“对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和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免予问责,也利于科研人员放开手脚做科研,使管理更加人性化。”
有科研人员建议,可考虑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范围,并将科研经费与信用体系挂钩。
完善配套举措
把经费给到真正具有创新思维和能力的人
“出差事由:赴甘肃兰州参加第二次青藏科考任务六项目进展与成果交流会;交通工具:飞机、出租车、火车;备注:自西藏拉萨出发前往兰州,会议结束后返回北京。”以前,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研究员张强弓打开手机APP,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完成了出差审批,但报销还是要走线下。后来,他所在的研究所进行了改革,报销审批流程也能在线上完成了。
科学家不再当“会计”了,这让张强弓有了更多新期待。“不仅是经费报销更加便捷,更重要的是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更加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把经费给到真正具有创新思维和能力的人。”
一位从事化学工程研究的科研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还面临一些挑战,比如,经费来源还是以项目制为主,长期稳定支持不够,青年科研人员经费保障不足,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对中试阶段经费重视不够,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仍然面临“两张皮”的问题等。
这位科研人员举例说,为了支付房屋、水电等费用,有的科研人员要维持项目经费的持续增长,不得不“跑项目”;一些基础研究周期长、见效慢,如果拿不到项目,科研人员的待遇就会受影响。
“科研人员中仍然存在重申请、轻结果的现象。评价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增强成果转化阶段的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在一位从事地理学研究的科研人员看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需要与其他的改革措施联动,由点到面,完善支持创新的体制机制。”
财政部明确,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科技部通知指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取消项目层面审计报告;河南省试点实施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直通车”制度;青海省科技厅联合青海师范大学开展科研财务助理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出台后,各部门各地方相继出台系列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真正做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解决经费使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