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上午好!本期资讯聚焦新冠疫情防控。近期全省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爆发的态势,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学校作为人员密集特殊场所,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相关工作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有力,坚决守住校园新冠疫情防线。
内容一:关于莱西市疫情防控履职不力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据青岛市纪委监委消息:2022年3月以来,莱西市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在疫情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暴露出莱西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的短板漏洞,特别是对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风险隐患警惕性不高,麻痹大意,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问题。经青岛市委批准,青岛市纪委监委围绕莱西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问责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莱西市委、市政府政治站位不高,工作作风不实,制度落实不严,持续抓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韧劲和定力不够,对疫情防控漏洞警惕性不强,特别是对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指导不到位,责成莱西市委、市政府向青岛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莱西市委书记周科党内警告处分。经青岛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给予莱西市委副书记、市长刘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莱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教育工委书记桂晓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莱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职。
2.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担当作为不够,组织指导不力,对疫情防控形势认识不足,督导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检查不力,疫情防控责任压的不严不实。给予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江世军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明清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任勤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体卫艺室负责人孙显东政务记大过处分。
3.莱西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政治站位不高,对重点单位和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不够,对全市教育机构感染风险防范重视不够,对学校等人员密集的疫情防控重点区域指导管控不够,未及时掌握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内感染风险和隐患,疫情发生后组织处置不力。给予莱西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何贤德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张代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莱西市第七中学对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学校疫情风险认识严重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学校疫情防控力量配备不足,隔离区域设置不规范,日常消毒等措施不严格、不彻底。给予莱西市第七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赵树斌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第七中学副校长高东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第七中学政教室主任刘成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5.莱西市院上镇中心中学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细致、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给予莱西市院上镇中心中学校长李义大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院上镇中心中学党总支书记王兰荣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莱西市院上镇中心中学副校长于乃东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莱西市院上镇中心中学政教室副主任周永君政务记过处分。
内容二: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近期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提醒: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内容三:多地问责近百名党员领导干部,在疫情大考中精准问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薛鹏 韩亚栋报道 8月16日,商丘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8名党员领导干部因在虞城县疫情防控中履职不力受到问责;8月14日,扬州市纪委监委通报12名党员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受到问责处理;此前,张家界等地也有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因在疫情防控中失职失责受到处理。
7月以来,南京、扬州、郑州、荆门等地相继暴发聚集性疫情,全国现有本土确诊病例涉及10余个省份。在疫情发生和处置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百名党员干部被追责问责。

1
1名确诊病例感染40余人,党员干部疫情防控意识不到位,造成核酸检测点出现聚集性疫情.
“确诊病例38密接。”在扬州市此前公布的疫情通报中,45名确诊病例的流调报告都出现了这一表述。经查,这些病例大都在7月29日晚到过扬州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核酸检测点,或采样,或工作,与38号确诊病例有关联。
事后查明,由于核酸检测点设置不规范、现场组织混乱,造成大量人员与38号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后感染,同时,邗江区有关方面在隔离管控等环节工作失职,落实防控措施不实不细,造成疫情扩散。
核酸检测本是为了尽快排查疫情,却成为聚集性疫情发生地。这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面对常态化疫情防控,仍然思想麻痹,不够重视,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了严肃问责。8月8日,扬州市发布关于对疫情防控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问责的通报,对邗江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流调隔离组副组长蒋蔚等多人进行问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副司长高光明日前表示,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技术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没有一个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核心的原因就是一条,即疫情防控意识不到位,部分地方对常态化疫情防控重视程度不够,这样就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放松心态,甚至是厌战的情绪”。
“病毒就像水泼地一样,哪儿有问题,它一定从短板这儿漏过去,这就会造成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高光明说。
2
党员干部多因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和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要求两大类问题被追责问责
“徐志强,虞城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给全市疫情防控带来被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虞城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随着徐志强被通报,本轮疫情中已有5地卫健委主任被问责。
此前,已有郑州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付桂荣,南京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方中友,广州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黄光烈受到免职处理,扬州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赵国祥被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通报称,方中友“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赵国祥“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不力,对基层监管指导不到位”,徐志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给全市疫情防控带来被动”。
除了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有的市县乡党委、政府和村(社区)组织中履职不力的党员干部也受到问责。如南京、广州和扬州的5位副市长,3位区委书记,多个区长或副区长等都受到问责。
问责条例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
从问责方式看,不少干部被采取通报、诫勉及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个别党员干部被追究纪律责任。负责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运营的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徐勇等5名高管被立案审查调查。
梳理各地通报,党员干部受到追责问责的问题集中在履职不力问题和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要求两大类。
其中,被问责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问题都出在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不力,联防联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蔓延。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疫情防控工作不投入、不深入,作风漂浮、消极应付。
此外,个别党员干部由于不及时、不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而受到问责。如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副镇长焦建铭,由于不按规定上报重点人员信息,失职失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有个别干部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而被追责。
3
疫情防控工作时间紧、任务急,追责问责始终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广州市纪委监委近期已成立疫情防控问责联合调查组,对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调查,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6月13日,在广东遭遇德尔塔病毒突袭,全省全力抗疫之时,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成立问责联合调查组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两个月后,联合调查组的工作成果公布。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广东省、广州市共对20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涉及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
“问责是个精细活。虽然疫情防控工作时间紧、任务急,但仍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确保执纪问责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坚决防止泛化简单化。”庄德水说。
据了解,针对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各级纪委监委会同其他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有利于快速办理、迅速核实,全面查清问题,科学划分责任链条,及时准确实施追责问责。同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又实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枉不纵,及时精准问责回应社会关切。
为确保执纪问责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多地出台制度规定。
湖北省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握好政策策略,制定6条从轻从宽处理政策,分别对疫情防控中的轻微过错、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失误、紧急状态下主动作为而出现工作失误、对工作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形的处理作出细化规定,坚决防止“一有错就追责问责,一追责问责就动纪”。
山东省纪委监委要求疫情防控实施追责问责做到“四个不得”:对未经调查核实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提出追责问责要求;执纪执法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戴帽”提出追责问责要求;不得将追责问责人数多少、追责问责对象职务高低作为评价工作的依据;不得以追责问责代替管理,坚决避免“甩锅”推卸责任、以追责问责代替整改和监管等问题。

8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干部深入医院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医院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张高 摄
各级纪委监委在坚持科学精准追责问责的同时,还注重做实做细后续工作,深化追责问责效应。
既精准通报曝光,又注重加强心理疏导。去年2月,湖北省荆门市卫健委主任李志珍、副主任李艾娥曾因在疫情防控中把握政策不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荆门市纪委监委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加强教育、回访和指导,重情重理、传道传情,疏“痛点”通“堵点”。今年8月,荆门再度出现本土确诊病例后,李志珍、李艾娥一直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
基层干部群众奋战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线,工作任务重、时间跨度长、心理压力大。纪检监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不居高临下提要求,不未经核实乱批评,不把追责问责挂在嘴上,而是站在医护人员、一线干部角度换位思考,帮助舒缓心理压力,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