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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1年第36期】巡察微故事 | 一张差旅费报销单牵出公款旅游问题/【重要】20种饭局,公职人员参加即处理(附案例)!/9次将饮食消费开成燃油发票、21次虚列项目开住宿发票……违规报销的背后/业务论坛 | 认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需注意什么

    本期资讯聚焦与报销有关的“四风”问题。案例中的相关违规问题背后大都潜藏着隐形变异“四风”和腐败问题,广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克服惯性思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监管,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在阳光下运行!


内容一:巡察微故事 | 一张差旅费报销单牵出公款旅游问题



    2021年3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委第九巡察组进驻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成员张丽对财务账簿进行常规检查时,2016年记账凭证中一张写着“到北京参加林业局培训”的差旅费报销单,引起了她的注意。

  报销人填的是农林站的吴某。按理说参加这类培训,票据都是比较正规的,只需要往返车票和一张宾馆的票据就可以了,但是这组报销单的附件却很厚。“乡镇外出培训的机会不多,但从以往经验看,组织较为松散,容易出现往返时间与培训时间不相符的情况。这里面会不会有公款旅游的问题呢?”

  一张龙口的住宿费票据映入张丽眼帘。“近几年龙口可是旅游的热门地啊。”张丽心里犯起了嘀咕。再往下看,发现居然还有烟台、上海的住宿票据,最后是从上海回程的火车票。一条在正常培训后借机旅游的路线图被完整勾画了出来。

  张丽立刻把问题线索上报给组长,经组长同意,巡察组要求单据上的报销人吴某以及财务负责人张某提供情况说明。

  张某回忆说:“记得有这么回事。但那几年乡里报销制度也没有那么严,乡里干部拿多少票据我就给报销多少,实报实销嘛,也没想太多。”

  起初,吴某推脱说自己岁数大了,记不清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了,甚至试图混淆视听谎称自己当时可能去看病了。但当巡察组要求他提供就医证明时,吴某马上改口说没去看病。显然,吴某无法对培训以外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在铁证面前,吴某承认自己存在借培训之机探亲和旅游。

  巡察组按规定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纪委监委,肇源县纪委监委具体负责办理。经查,吴某借参加培训之机,绕道烟台、龙口旅游,又到上海探亲,9天共公款报销5906元,含补助900元、住宿费2740元、交通费2266元。最终,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全部退还。乡党委也对财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党委第一时间召开以案促改专题会议,警示大家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乡里财务报销制度。(黑龙江省大庆市委巡察办 乔艳涛 || 责任编辑 周振华)



内容二:【重要】20种饭局,公职人员参加即处理(附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媒的《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剑指呈现变异趋势的新“四风”问题。文中着重提到“四风”新变种——“一桌餐”问题。小编这就为大家扒一扒什么是“一桌餐”。


一、“一桌餐”反被“一锅端”


    2016年10月8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江西省委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时指出,“一桌餐”成吃喝风新变种,出现了“不吃公款吃老板”的现象。


   “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它为“一桌餐”。同时“一桌餐”不在酒楼,不在餐馆,也不在食堂,而是隐藏在住宅小区之中。


    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为公款吃喝设置了硬红线, 于是乎,有些私营企业主挖空心思,把私人住宅改建为接待场所。组织者以没有动用公款而无所顾忌,参与者以私人聚会而心安理得,私营企业老板也因能为领导服务而乐此不疲。然而,看似保险无比的“一桌餐”,同样令官员被“一锅端”。

    案例一:升官半个月,又丢官


    2016年8月4日晚,江西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请原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吃饭,并邀请他们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


    这顿饭被安排在海珀兰庭小区一私人住宅中,这套住宅是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改造而成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同时应黎友才的请求,程子亮还邀请了省委组织部的另一名干部参加。红酒由黎友才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买单。


    这饭为什么吃呢?原来陈阳霞升官了,成为副厅级干部,担任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而这一吃,陈阳霞刚升的官也就丢了。从7月27日报到上班到8月4日吃这顿饭,再到8月12日江西省纪委的通报出来,仅仅17天,陈阳霞就被党内严重警告,终止其试用期,调离省纪委。


    案例二:一餐吃没人大常委职务


    同样是在2016年8月4日的晚上,时任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戴晓明违规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彭某的邀请,在其朋友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接待特定对象的隐蔽场所吃饭。而这个隐蔽场所也同样是在海珀兰庭小区。


    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江西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朱云贵,南昌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付新灿,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杨安以及其他3名公职人员。费用由彭某来买单。


    随后戴晓明、朱云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的11月,正是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换届之时,戴晓明失去了在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二、违规吃请不是“小节小事”


    事实上,“一桌餐”问题并非江西独有,福建、河南等省也先后查处了一些典型问题。如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多名业务关系人的宴请,指定用餐地点均为厦门市某住宅区内的陈酒养生收藏馆。


    违规吃请绝不是“小节小事”。早在2013年底,中央便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新规来遏制“一桌餐”问题。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无锡市纪委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八个严禁”,将使用公车参加任何性质的私人宴请等列入严禁事项。连云港市在整治违规吃请和公款吃喝基础上,拓展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方面,织密“监督网”。


三、中纪委提醒,这8种饭局去不得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杨晰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8月21日,杨晰峰在相关业务会议后,组织10名参会人员公款吃喝,花费餐费1935元。杨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河南省西峡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赵庆阳、能源办主任黄炎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2月18日上午,赵庆阳、黄炎到丹水镇卓沟村某养殖场实地勘察沼气项目。中午,两人接受养殖场负责人宴请且饮用白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25日,西峡县纪委给予赵庆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炎党内警告处分。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4名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宴请问题。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案例:安徽省枞阳县项铺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祥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下午,王祥带领办公室主任方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项金村卫生室变更等行政审批业务。事后,王祥和方军违规接受由辖区乡村医生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项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处分;方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违规吃请的费用自付。


    5.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接受违规吃请等问题。乌云其鲁、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喜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清徐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燕忠大操大办其子婚宴问题。2015年10月23日、11月1日,李燕忠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先后两次宴请共计450人,并收受礼金5.475万元,其中收受同事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2.285万元。经清徐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燕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总支书记贾健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不准参加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呷巴乡副乡长杨尚东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5年6月,杨尚东假借乡长名义为当地一名群众介绍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并接受其吃请,消费2000元。此外,杨尚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举报后,杨尚东的家人主动将2000元归还给该群众。2016年3月,康定市纪委给予杨尚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4月,康定市监察局给予杨尚东行政撤职处分。


四、除此之外,这12种饭局需警惕


 浙江丽水市作风办曾针对公职人员参与饭局问题,出台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规定,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带头遵守执行。除上文的8种饭局外,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4.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5.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6.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7.不准参加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8.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9.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0.不准参加私人或高消费场所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11.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


 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2.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内容三:9次将饮食消费开成燃油发票、21次虚列项目开住宿发票……违规报销的背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戴柯报道 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副市长邢培彬“违规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江西省南昌市文旅局原副局长郑罡“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在下属协会报销”。

 ……

 在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违规报销问题屡见不鲜。

 记者发现,违规报销背后大都潜藏着“四风”和腐败问题。出差考察,是违规报销问题的“重灾区”。如海南省琼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孙志东,2017至2019年出差到海口、定安、儋州等地开展价格调查工作,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9004元公款报销,其中:先后9次将个人支付的饮料、零食等商品费用450元开具成燃油发票公款报销;先后21次通过采取虚增出差人数、虚增住宿房间数等方式开具住宿发票,将个人餐费8554元公款报销。2020年6月,孙志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违规报销问题还多发于公款吃喝方面,巧立名目,揩公家之油。如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办公室主任王丽娟以“试菜品菜”为由,带领职工食堂厨师、食堂会计、食堂职工等10人到某餐厅就餐,违规报销餐费1964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原厅长马清贵多次在北京个人用餐或接待用餐签单记账,消费1.73万元,以公务活动名义要求下属公司支付,回宁夏后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此外,“车轮上的腐败”也有大量违规报销的踪影。2018年6月至12月,云南省怒江州商务局副局长尹宏剑到全国工商联挂职期间,在已领取公车补贴的情况下,违规报销49天市内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920元。除了违规报销公车补贴,私车公养问题也是“常见病”。运城市夏县瑶峰镇原党委书记裴文荣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用公款为其个人所持加油卡充值4.4万元,用于个人车辆加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针眼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规范报销问题,是整治“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各地各单位针对公款报销制度漏洞、监管盲区等问题,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加强监督,使财务报销不断规范完善。针对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指出的财务报销问题,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院务委员会完善学院工作人员课题调研预算审批程序,修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压实科研经费报销责任,坚决杜绝经费报销不合规现象,严肃处理违规报销科研经费问题;科技日报社编委会加大对报销票据审核把关力度,在报社智能财务报销系统中将每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与整个申请审批流程直接关联,一旦出现超标情况系统自动预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在专项整治违规吃喝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中,市纪委从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餐饮服务、休闲山庄等场所开展检查,核对财务凭证、票据往来明细等,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25个。该市平乐县纪委针对县审计局公务接待、财务管理中的违规报销问题,督促平乐县审计局于今年7月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津贴补贴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和权限、经费报账付款等内容,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内容四:业务论坛 | 认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需注意什么


    实践中,党员干部将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报销,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的现象易发多发。要准确认定该类行为的性质,需结合报销钱款来源、报销动机等因素,紧扣违纪及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精准认定。


  一、准确把握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侵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触犯了党纪国法,违反了党的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虽然违法必先破纪,但两者构成要件及处分依据不同,对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要么认定为违反党的纪律,要么认定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不存在违纪与违法犯罪定性竞合的问题。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无论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是通过权力谋取私利,而区别的关键在于从该行为的错误本质及构成要件出发,准确界定其属性。对符合贪污、受贿、诈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对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对不符合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但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等违纪构成要件的,应以纪律条款予以定性处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评价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纪违法故意包括概括故意,即使是基于他人提出或安排而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也不影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认定。


 二、精准厘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对党员干部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有关各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党员干部利用主管、经手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报销支出费用的方式,将自己购物、旅游等个人花费在本单位报销支出,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定性处理。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党员干部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党员干部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只是利用其熟悉单位工作流程等工作便利,采取虚报支出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在本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个人费用的,要依据行为人身份、侵害的法益、主观意图以及职务便利的客观表现予以界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其主管的下属国有单位从国有资产中报销个人费用的,应当认定其涉嫌贪污罪。对不属于其主管范围但对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有权力制约的,应考察其权钱交易情况而认定是否涉嫌受贿罪。对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如违规报销个人住院资金骗取医保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三、合理处置定性竞合的问题。

    鉴于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在违纪与违法犯罪定性上不存在竞合,所以这种定性竞合分为违纪行为间竞合和违法犯罪行为间竞合两种。违纪行为的竞合,主要表现为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是其他违纪行为的前置手段或后续结果。如借公务出差之机绕道旅游的,其后续报销个人差旅补助费用行为应为借机绕道旅游的违纪行为所吸收,报销所得费用应作为该违纪行为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不再对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行为单独作违纪认定。


    违法犯罪的竞合常见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下属国有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并为该单位谋利的情形。这种情形,既具有贪污罪中饱私囊的本质,又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定一罪则不符合全面评价要求,定两罪则有违重复评价原则。为此,要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考量行为人对报销款项来源的具体要求和认知、下属单位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以及利益损益等因素,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行为人与下属单位是合谋贪污还是行受贿合意,其中前者构成贪污,后者构成受贿。当行为人明确要求下属单位从公共资金中支出或者应当预见下属单位会从公共资金中支出,下属单位不具备行贿意图的,宜认定为贪污。当行为人不问报销款来源,仅以为下属单位谋利为报销的条件,下属单位亦有行贿意图的,宜认定为受贿。对贪污共谋与受贿合意混同无法区分时,应把握其主要意图,从一重处断。


 四、准确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党员干部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过程中,他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贪污、受贿、诈骗等活动而提供虚开发票等帮助的,应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其中伙同报销人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按共同违纪或共同违法犯罪处理。对从事审批、经手报销的人员,违规为他人报销个人费用的,依照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行为人明知他人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或者应当预见他人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权为报销人提供便利,帮助报销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中伙同报销人共同占有违纪违法所得的,与报销人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犯。对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因管理缺失等原因而使他人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的,应当予以追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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