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分享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相关案例,本期主要聚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内容,请大家结合资讯做好政策学习,明确最新要求和底线红线。比如,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一方面中央和国家通过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离岗或在职办企业,另一方面对于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任职的领导人员,规定应当禁止或限制从事相关营利活动,任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及时予以转让等。再比如,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都有明确规定。
市纪委市监委在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毕节廉哨”开设“曝光台”栏目,分县区、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陆续公开通报曝光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为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本期将近年来查处的3起金沙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罗德宏违规承建项目工程、经商办企业问题。2011年至2020年,罗德宏在担任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属国企)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以违规挂靠公司的形式,承接多个工程项目谋取私利;此外,罗德宏还违规经营幼儿园。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2020年10月,罗德宏被免去国企领导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金沙县鼓场街道党工委委员曾尤坤违规兼职获取薪酬问题。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曾尤坤利用周末和节假日等时间,违规在金沙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兼职,从事公司办公室业务工作,以及该公司负责人开办的金沙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方面工作,共获取薪酬5万余元。2021年4月,曾尤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被追缴。
三、金沙县高坪中学教师陈潇霄违规合伙开办餐饮店、休闲会所问题。陈潇霄在借调至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3年2月与陈某合伙,在金沙县河滨路健身巷开办“金沙县某酒家”经营饮食业。此外,2014年5月,陈潇霄还与姜某、陈某合伙,在金沙县鼓场街道旭华路开办“金沙县某休闲会所”经营娱乐业。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5月,陈潇霄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有的兼职获取薪酬,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有的参与经营牟利,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
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但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我行我素、与民争利,不讲规矩、不守纪律、顶风违纪。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通报的案例认真反思、引以为戒,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住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既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又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毕节市纪委 毕节市监委
2021年6月4日
内容三:看这些花样繁多的兼职取酬,两头占必然两头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宇轩报道 日前,在江苏省高邮市作风建设大会上,该市临泽镇原副镇长温义章兼职取酬案在全市范围内被通报,引发关注。
经查,临泽镇党委安排温义章为辖区内某企业提供驻企服务,为表示感谢,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每月给温义章发放工资。明知违规,温义章却为自己兼职取酬披上“隐身衣”:安排其外甥女司某某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在给司某某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多支付2000元作为温义章的“工资”。2018年10月和2019年10月,司某某分别将代领的共计7.8万元工资及福利转账到温义章妻子账户。最终,温义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年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案例通报不在少数。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充当“两栖干部”,可谓花样繁多。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兼职,明目张胆领取工资,俨然将兼职单位当作自己的“提款机”。如贵州省兴义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原副主任科员、项目发展股原股长黄鹏在违规兼任兴义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期间,以加班、交通、通讯、项目资料编制等补助名义从该中心领取报酬共计7万余元。
有的党员干部“挂证取酬”,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不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如四川省平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副所长唐思军违规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某建筑公司,兼任该公司二级建造师且领取薪酬。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深谙“权力投资”之道,追求“放长线,钓大鱼”,在领导岗位时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等离开该岗位或退休之后,便开始发挥“余热”。如原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浩军提前退休,同年未经组织审批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某民营房地产企业担任顾问,违规领取兼职报酬。
“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吴东旭分析,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还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
当官发财两条道。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作出处分规定。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妄想“两头占”,实现“权”“利”双收,最终必将受到严惩,落得“两头空”。
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究其根本,是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松动、侥幸心理作祟。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兼职报批、日常监管、定期报告等机制,对不按照规定报批、违规兼职的,从严查处、从严问责,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创新建立“室、组、地”专项监督联动工作机制,将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纳入专项监督范畴,紧盯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开展精准监督。同时,通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从办案实践看,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在少数,且行为方式复杂隐蔽、行为类型相互交织:有的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有的运作“影子公司”形成长期稳定利益链,既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问题,又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还存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交织的情况。精准定性是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要精准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就要厘清纪、法、罪的边界。
依规依纪明确违纪行为界限
营利活动是以投入资本为手段、以获得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营利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行为,又包括存款,购买基金、股票等以金融工具为媒介的间接投资行为。区分营利活动合规还是违纪,既要贯彻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个人合法财产,又要坚决打击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释放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的信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投资营利是否违纪,关键在于判断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这些前置性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
此外,还存在营利活动本身合规,但营利方式不当而违反其他纪律的情况,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炒股但未按要求进行个人事项报告可能违反组织纪律;工作时间从事营利活动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
违纪和职务违法认定的协同贯通
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不同,纪法规范对象和范围各有侧重。党纪党规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体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和职务违法的内在逻辑具有统一性,即特定身份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而言,主体身份不同,营利活动市场准入限制也有所不同,在违纪和职务违法的认定上也存在差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还有投资入股竞业禁止等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则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等情况,根据国家、地区、行业、系统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中央和国家通过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离岗或在职办企业,而对于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任职的领导人员,根据规定应当禁止或限制从事相关营利活动,任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及时予以转让。
因此,要立足主体身份,充分把握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认定的相同与不同。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如果给予党纪重处分则需配套政务重处分,对其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纪律和法律评价。对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要围绕其具体身份,明确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依据,依法进行审慎分析判断。此外,对于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党员或公职人员身份职权无关,但是违反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法规的,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论处。
投资型受贿问题定性的基本思路
违纪与受贿行为交织竞合的情况主要是投资型受贿,客观上有实际出资,并通过隐名持股、借贷协议等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同时又具有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性质;主观上行为人投资心态和受贿故意相互交织,或者具有从投资向受贿故意转化的过程。
投资型受贿既符合违纪又符合受贿构成要件,区别是违纪还是受贿行为,关键要看其收益对价,前者是市场定价,后者则是权力定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影响职务廉洁性,只要具有可能性就构成违纪,其违纪点在于市场本不可进入而违规进入,进入市场后从事的营利活动仍是市场行为,与职权无关。既然从根本上就禁止准入市场,那么营利活动无论盈亏,都构成违纪;市场收益无论多少,都属于违纪所得。而受贿则是在“权”“钱”之间具有确定的关联,实质是权钱交易,所得收益是“权力的价格”,并非市场价格,属于受贿所得。
因此,在现有的纪法规范框架下,从客观方面区分投资型受贿中违纪和受贿边界的基本思路是:特定主体身份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部分,构成违纪;投资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收益部分,并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形成对价的,构成受贿。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交易正常收益”指针对不特定人的市场公允价格,所以一般适用于有可比价格的公开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化和金融工具的丰富,非公开市场投资经营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老板谋利,并在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等非公开市场投资过程中通过实际出资、突击入股以及抛售套现等方式为个人谋取巨额利益。对此类行为,刑法上暂无明确规定,很多人认为如果存在真实投资,则构成违纪。然而,虽然非公开市场交易属于市场行为,但与公开市场相比,收益确定性强、交易金额大、收益率可观,并且一般有投资者准入条件、运作封闭期等限制要求。如果领导干部主观上认识到投资收益特点,客观上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不符合准入条件而进入,或者在封闭期内得以退出,并实际谋取到巨额利益,行为实质就是“权力套利”。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以更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