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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1年第22期】江苏通报9起高级职称评审作假典型/以案说纪 | 如何认定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肃纪律!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十个严禁”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岗位聘用评审”和“科级干部调整选拔任用”工作即将开始,本期分享的案例聚焦这两个专题,再次强化纪律意识!请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压紧压实责任,抓好纪律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宣传,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内容一:江苏通报9起高级职称评审作假典型

 

    江苏省人社厅网站7月9日通报了9起高级职称评审弄虚作假典型案例。通报表示,江苏近年来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有力有序推动重点领域职称制度改革,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日益凸显,但仍存在少数申报人不履行诚信承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印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现象。公开通报也是为了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希望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举一反三,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职称申报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高级职称评审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1.孙某伪造业绩材料,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协助造假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公司文秘孙某伪造个人业绩材料,假冒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纬信公司)员工身份申报2020年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江苏纬信公司缪某协助孙某提供虚假业绩材料,江苏纬信公司职称管理工作人员马某协助孙某违规办理职称申报手续。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撤销孙某高级工程师职称,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并责成孙某所在公司、江苏纬信公司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孙某所在公司对其通报批评,取消高级职务聘任,岗位降为初级内勤员,三年内不予晋升。江苏纬信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马某、缪某及职称申报审核工作主管人员陈某、张某通报批评,并给予4人相应经济处罚,马某调离职称管理岗位。

2.徐某伪造用人单位印章提供虚假审核证明材料问题。经调查核实,常州市某民营医院徐某申报2020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时,伪造南京市高淳区某医院、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河南省开封县某卫生院三家单位印章,提供虚假《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徐某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

3.施某、郁某伪造职称管理部门印章提供虚假审核证明材料问题。经调查核实,泰州某企业施某和盐城市某企业郁某申报2020年机械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时,伪造泰州市职称办印章,虚构泰州市职称办审核证明。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机械行业协会发文撤销施某、郁某机械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

4.徐州市奎山中心小学校长乔某学科造假、课时量造假,所在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乔某申报2017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违规申报小学语文专业职称(从未任教语文课程),提供虚假语文课时量证明材料。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职称办发文撤销乔某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对乔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校长业某伪造业绩证明材料,所在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业某申报2018年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提供的教学内容与实际从事社区教育事实不符,伪造授课对象及人数、周课时、学年总课时等业绩证明材料。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对业某任教科目、课时审核把关不严。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业某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6.徐州市西朱小学王某伪造教学经历,所在学校未按规定程序推荐评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徐州市西朱小学王某申报2018年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提供的语文课教学经历与实际不符。徐州市西朱小学推荐王某申报高级职称时,审核把关不严,且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民主测评工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王某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徐州市教育局对相关问题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徐州经济开发区教体局取消西朱小学2018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学校负责人郭某和相关人员吴某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7.涟水县方渡中学校长薛某伪造任课经历,所在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涟水县方渡中学校长薛某申报2018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伪造任课经历,提供的教学工作量证明材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涟水县方渡中学对薛某工作量审核把关不严。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薛某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涟水县教育局对相关问题在区域内予以通报。

8. 东台市时堰镇中学副校长胡某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东台市时堰镇中学副校长胡某申报2018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伪造课程教学安排表。时堰镇中学对其教学工作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胡某中小学高级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9.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顾某伪造业绩材料,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顾某长期不在临床一线工作,申报2018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时,提供的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及病案材料,均非其本人主治主诊。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对顾某工作业绩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其卫生主任医师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正高级职称。

 

 

内容二:以案说纪 | 如何认定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案例一: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案例二: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拉票问题被举报后,他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评析意见

 

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予以严惩。近年来发生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案件性质之恶劣,涉案人员之众多,党中央查处态度之坚决,在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杨某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的焦点是杨某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还是政治纪律。杨某为能当选市委常委而套取财政资金送钱拉票,干预党内选举,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但笔者认为,透过现象看本质,杨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更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因为,换届是党中央统一安排和部署的政治工作和政治任务,它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关系到政治生态建设,关系到党员干部在民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本案中,杨某套取财政资金,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和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扰乱了正常的换届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建议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本案中杨某是在党内选举中实施的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另外,杨某擅自增加县有关单位的财政预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贿选款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上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按照纪法衔接条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胡某构成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以及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案例二中,胡某为当选副市长,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另外,胡某在拉票问题被举报后,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准确认定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执纪实践中,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其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另外,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主要特征中没有情节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和严惩的鲜明态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零容忍。在执纪审查中,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不能只局限于违纪行为本身和违纪行为的表现,要看到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实质,善于从种类繁多、表现各异的违纪行为中,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情节严重的,建议将其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区别。另外,在查处拉票、助选问题中,往往会伴随发生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如果党员有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内容三:严肃纪律!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十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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