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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1年第6期】漫说党纪|这些饭,党员干部吃不得!/因一条微信,这名公职人员受到了处分……

    从本期分享的两组资讯中可以看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要把握好自身定位,坚定政治立场,绷紧纪律这根弦,始终做到严格自律。


内容一:漫说党纪|这些饭,党员干部吃不得!



    案例 :

杨某,中共党员,S市市长。2013年6月,副省长李某一行5人赴该市调研考察,市政府安排晚餐宴请。除李某5人外,S市共有30余人参加招待宴请,餐费共计1.3万余元。为方便次日考察,杨某将住宿地点安排在非公务定点接待饭店,住宿房间25间(其中包括豪华套房),费用共计1.2万余元。


点评:

在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是允许的,也是工作需要,但必须遵守相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要求。超过这个范围,则违反党的纪律。执纪实践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相关规定或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本案中,杨某在接待上级部门领导的考察过程中,完全不顾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人均餐费标准、陪餐人数、安排住宿方面均违反了有关公务接待规定,杨某和李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分别给予杨某、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相继出台,为公务接待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面上的违规公务接待问题基本刹住,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规公务接待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和隐蔽性。违规公务接待最常见的情形便是超标准接待。对于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同样属于违纪,同样应给予党纪处分。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始终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既不做违规公务接待的制造者,也不做违规公务接待的接受者。


党纪提醒:

   一、下列情形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时刻保持朴素的工作作风、勤俭节约,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二、上述行为受到的处分包括:(1)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2)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3)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4)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5)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6)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四、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要做到以下几点:(1)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2)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一百零三条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日)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章实施与监督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5月23日)6.《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2月19日)7.《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8.《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内容二:因一条微信,这名公职人员受到了处分……



      桂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肖某是一名共产党员,自2008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兢兢业业。但前不久,肖某却因在微信工作群发了一条消息,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去年8月份说起。2020年8月24日,桂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肖某和同事外出办理单位财政经费账户合并一事,需要从A、B两家银行中选择一个作为单位统一代发工资银行。两人正商量着选择哪家银行时,听到旁边人在议论:“银行A要倒闭了,股份正在法院拍卖,现在已经挂网上了。”听见这话,肖某信以为真。

    回到单位后,肖某在没有核实“银行A要倒闭了”这个消息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微信号在单位“医保工会群”中发出通知:“请单位职工于本周内办理代发工资银行的银行卡,用于个人工资发放。因为银行A即将倒闭,现在已经在法院拍卖了。”

    该微信消息发布后,立即被相关监管部门监测到,并把情况反馈至银行A和县网信办。同时,肖某发现她发布的消息有误,想撤回该消息,但此时消息已无法撤回。于是,肖某当即在群里内发出“此消息还未经过核实,请大家不要外传、转发”的信息。县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肖某及其同事询问事情经过,安排肖某将微信“医保工会群”解散,并向群内成员一一打电话解释,告知大家信息有误,不要外传。8月25日,县网信办分别对肖某和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相关人员进行了网信执法约谈。

    被约谈后,县医保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学习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出台的《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条戒律”》,以及《郴州市纪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违反网络行为纪律规定典型案件》,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2020年12月8日,肖某因在微信群发布不实信息,制造谣言,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纪外之地”。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轻信他人,并在微信群内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纪法观念淡薄,是导致她受到处分的重要原因。“微信群”“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传播的谣言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要把握好自身定位,坚定政治立场,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主动做文明上网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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